我的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南辛庄村191号,面积136平方米。1999初,出卖人陈宝忠找到我说:其母姜秀珍与其妹陈桂云户口所在地(北京市崇文区东花市大街17号)要拆迁,因此,其妹陈桂云欲将其所建的小红门乡南辛庄村191号以六万元人民币转卖,陈宝忠在没有资金的情况下以买空卖空的手段从其妹处定购该房屋后,再次明码标价欲以9万元转卖给我。并在明知自己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仍向我承诺:如我购买此房,拆迁时帮我要房、发生法律纠纷由其承担全部责任等诱骗我购买诉争房屋。为居有定所,我善意答应购买此房屋用于永久性居住,陈宝忠从我这拿到九万元人民币,将其中六万元给了陈桂云。
房屋拆迁起贪念两兄妹串谋、恶意虚假诉讼
2013年因住宅回迁房建设项目,小红门乡南辛庄村191号在拆迁范围之内。这时陈宝忠、陈桂云兄妹共同找到我:以宅基地使用权人是其母姜秀珍、及倒卖此房屋违法为由要求我返还房屋及院落,并表示他们兄妹二人愿意共同补偿我27万元。此无理要求遭到了我的拒绝。
2013年4月陈宝忠、陈桂云兄妹事先通谋恶意串通,陈桂云作为原告将我及其兄陈宝忠诉至法院,而本是原、被告相对方的兄妹二人,却有让我返还房屋的共同诉求。本是非本地城市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姜秀珍(户口地址:崇文区东花市大街17号)已死亡多年,而小红门村民委员会却为陈桂云出具了“姜秀珍是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南辛庄村第八村民小组社员”的假证!本案最终被判决合同无效、驳回返还房屋的诉求!而一审还没有生效,陈宝忠、陈桂云兄妹就到法院做了调解,诉争房屋及院落利益均分,兄妹二人各占50%。
2014年陈宝忠夫妇作为原告、陈桂云为第三人再次共同将我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房屋,迫于无奈,我只得反诉要求陈宝忠赔偿由于房地产价值的飙升所造成的损失。在本案中,陈宝忠对拆迁评估及法院委托的司法评估均不满意的情况下,又向法院申请向拆迁办调查取证并指定了拆迁办李姓副主任为联系人,而小红门乡政府、拆迁办为配合陈宝忠再次伪造并出具假证,隐瞒被拆迁房屋评估报告,并利用2005年乡政府制定的拆迁宣传手册《小红门乡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腾退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无印章)人为手写在其中的“货币补偿5000元/㎡包括奖励”代替2014年住宅回迁房项目的拆迁补偿,并替陈宝忠做假证称:据此只能获得5000元/㎡的拆迁货币补偿且没有安置回购房,但并没有出具任何证据佐证其真实性。
事实上,非本集体城市居民的陈桂云、陈宝忠兄妹被作为拆迁安置人获得了被拆迁安置房及其它利益,而乡政府、拆迁办却辩称:是法院调查取证有问题,法院并没有要求调取相关证据及询问拆迁安置补偿政策,而是直接拿着陈宝忠提供的2005年《小红门乡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腾退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到拆迁办询问,据此能得到多少货币补偿。而住宅回迁房项目与绿化隔离项目是两个完全不同性质的拆迁项目,且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有关规定,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已超过规定年限的,应尽快调整修订。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据陈宝忠提供的证据显示:小红门乡拆迁是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而在我与乡政府、拆迁办的一次谈话中,偶然遇到李姓副主任,在其不知我是何人的情况下,被问及拆迁货币补偿的依据时,李姓副主任明确承认,拆迁如果是货币补偿应参照北京市政府令第87号,与陈宝忠提供的证据完全吻合,而市政府令第87号已于2011年被国务院令590号所代替,乡政府、拆迁办却仍强硬表态,小红门乡拆迁至今只以2005年绿化隔离项目的货币补偿5000元/㎡为标准,至今没有任何人能推翻。
以帮迁为名、行强拆之实、拆迁安置补偿落入他人之手
2014年7月,在没有任何法律文书、没有对我安置补偿、且明确承认经调查我没有其它住房的情况下,乡政府崔书记与赵村长带头,以帮迁为名将我的唯一住房强拆!当我提出,我们没有住房,政府就该给我安置时,其声称:我们不是你的政府,你搬也得搬不搬也得搬,此被拆迁房被安置几套房都与你无关,并威胁,就你们这样的再多来几个你们也扛不住。
由于南辛庄村191号房屋灭失,陈宝忠、陈桂云兄妹两次要求返还房屋的案件均被法院驳回!而乡政府、拆迁办只强调,买卖协议无效了,房屋就该返还。
我是被拆迁房屋的实际居住人也是实际被腾退人,且没有其它住房,理应对我进行合理安置,而乡政府、拆迁办却声称:拆迁安置只针对宅基地使用权人,而宅基地使用权人姜秀珍是非本乡本集体城市居民,且死亡多年,根据相关法律,姜秀珍因户口迁出及死亡、原房屋灭失从而丧失了宅基地使用权及原房屋所有权。继承人陈桂云、陈宝忠都是非本集体城市居民,户口分别在北京市朝阳区松榆里74楼5门002号及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宋家楼村165号,另有住房及宅基地,且陈宝忠在宋家楼村165号2007年的拆迁中已获得四套被安置房及三十多万元的拆迁补偿款。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禁止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因此陈宝忠、陈桂云兄妹依法不对南辛庄村191号宅基地享有继承权,虽然房屋可继承,但继承人对房屋享有的权利因原房屋的灭失而丧失!因此,其并不具备获得被拆迁安置的资格。
而乡政府、拆迁办却将宅基地作为非本地城市居民姜秀珍的遗产,使非本集体城市居民陈宝忠、陈桂云兄妹二人将房屋各自倒卖一次并已各自获得倒卖房屋的利益后,再次通过继承宅基地获得被拆迁安置房及其它巨大经济利益,并达到坐地分赃的目的。
我由于户口及生活在本乡,因无房居住、为居有定所才被骗购买诉争房屋用于永久性居住,但因小红门乡政府、拆迁办伪造并出具的假证,致使面积136㎡、评估价为385万的被拆迁房,却仅以40万左右人民币赔偿给我,而40万元在北京无论如何都买不到住房,造成我失去唯一住房无家可归的巨大经济损失!
(小红门乡南辛庄村191号已建起住宅楼)
国家三令五申拆迁要合法化,先安置后搬迁,要保证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而拆迁却成了我无家可归的一场噩梦!从有房居住到无片瓦遮身,我奔波7年,有苦无处诉,如今我只能凄惨的卷缩在乡政府旁的屋檐下作为遮风避雨的栖身之地。为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望政府及相关部门能把百姓的疾苦放在心上,给于我妥善安置,让我过上稳定生活,真正做到“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全心全意为百姓谋幸福,让我们老人的晚年不再如此凄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