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报记者昨日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修改〈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决定》,对2018年8月1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下称《规定》)作出修改,自2021年4月22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共新增五条、修改四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根据金融行业发展情况,增加了对若干新型金融民商事案件类型的管辖;二是新增上海金融法院有权管辖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案件;三是明确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的相关证券纠纷,由上海金融法院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四是规定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辖;五是明确了上海金融法院的再审案件和执行案件管辖范围。
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企业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和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试点集中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表示,此次修改后的《规定》对该司法政策以司法解释形式进行了强化,明确科创板上市公司的相关证券纠纷由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辖。此举有利于进一步推动上海金融法治建设,扩大上海金融司法的辐射效应。
“作为我国首家金融专门法院,上海金融法院自2018年8月20日成立以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执法办案、司法改革、司法调研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较好地发挥了引导金融交易行为、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的功能作用。”该负责人表示,与此同时,随着增设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等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的积极推进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新类型金融民商事纠纷不断出现,对上海金融司法提出了新要求。
该负责人说,为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国家“十四五”规划中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国家金融战略实施,提升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制度性开放水平和规则竞争力,充分发挥上海金融法院的职能作用,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辖范围。
同时,北京金融法院于2021年3月18日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了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的具体管辖范围。
该负责人进一步表示,为统筹协调和更好发挥两家金融法院的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司法解释的同时,对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辖范围做了同步调研。经充分征求和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辖范围作出了修改,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