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包兴安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部署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其中提出,健全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机制,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稳妥化解隐性债务存量。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财政处于紧平衡状态,收支矛盾较为突出,加之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预算管理中一些深层次问题逐步暴露出来,如预算统筹力度不足、政府过紧日子意识尚未牢固树立、预算约束不够有力、资源配置使用效率有待提高等,影响了财政资源统筹和可持续性,迫切需要通过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规范管理、提高效率、挖掘潜力、释放活力。
值得关注的是,在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方面,《意见》一方面提出健全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机制。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确定机制,完善专项债券管理机制;另一方面提出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妥善处置和化解隐性债务存量。完善常态化监控机制,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决不允许新增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严禁地方政府以企业债务形式增加隐性债务,严禁地方政府通过金融机构违规融资或变相举债。清理规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剥离其政府融资职能,对失去清偿能力的要依法实施破产重整或清算,坚决防止风险累积形成系统性风险。加强督查审计问责,严格落实政府举债终身问责制和债务问题倒查机制。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副部长刘向东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完善地方政府适度举债机制和健全债务限额确定管理,意味着强化地方财政纪律,对防范债务风险和完善治理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财政部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末,地方政府债务余额25.66万亿元,控制在全国人大批准的限额28.81万亿元之内,加上纳入预算管理的中央政府债务余额20.89万亿元,全国政府债务余额46.55万亿元,政府债务余额与GDP的比重为45.8%,低于国际普遍认同的60%警戒线,风险总体可控。
“近年来,我国在推进去杠杆过程中有效控制地方债务持续增加,对地方显性债务已通过债务置换等手段进行了处理,有效防范住了相应风险,但对隐性债务,仍有必要坚决遏制债务增量,为此需要厘清地方政府与城投公司等地方融资平台的关系,规范地方融资平台的举债行为,切实切断隐性债务增量的举债链条。”刘向东说。
中国财政学会绩效管理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张依群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地方政府举债要坚持依法原则,严禁违规非法融资和变相举债,坚决防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坚决防止地方政府债务盲目无序发展。同时,要保持适度原则,适度举债既是促发展又是防风险,通过债券结构调整达到控制总量、提高效益的目标。此外,要强化预算约束,将政府债务全面纳入政府预算管理,有计划分步骤化解处置隐形债务存量和风险,全面提升财政的偿债水平和能力。
张依群认为,当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主要集中在隐性债务,对此,一是继续保持对隐性债发生的高压态势,严肃债券发行制度和纪律,实行责任真正到人,处罚真正到位。二是通过适度举债调整隐性债务结构,降低和化解隐性债务风险,提高隐性债的回旋空间,坚决防止资金链条断裂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三是盘活隐性债务资产,推进债务资产证券化进程,化债务风险为资金流动,推动债务资产权属转移。四是严格政府与市场边界,明确隐性债务的功能作用和责任主体,避免隐性债务向政府的过度传导和转移。
(编辑 乔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