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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明确疫情期间税费优惠政策延长细节,利好小微企业等

2021-03-23 13:12:36来源:第一财经

3月2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了去年疫情期间到期的部分税费政策继续执行的细节,利好小微企业、电影、餐饮等困难行业、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等。

小微企业减免增值税持续

尽管经济稳步恢复,但小微企业、个体户生产经营仍面临较大困难,因此去年底到期的针对小微企业的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公告》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这意味着,疫情重灾区湖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今年第一季度继续免征增值税,但后三个季度则跟其他地区一样,3%增值税税率减按1%征收。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因此大部分小微企业事实上不用缴纳增值税。

另外,今年中国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这意味着小微企业这部分所得税实际税率低至2.5%。

电影、餐饮等困难行业税费减免延长

此次疫情对电影等行业造成较大冲击,虽然疫情得以管控,但这些行业仍面临较大挑战,因此去年底到期的相关税费支持政策也得以延续,不过不同行业延长时间有所不同。

《公告》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这意味着电影行业今年全年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并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另外,《公告》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这项政策延续涉及面较广,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困难行业。

比如,今年一季度,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继续支持疫情防控

去年为支持疫情防控出台了不少税费优惠政策,由于当前疫情防控压力依然较大,因此不少政策也得以延续。

根据《公告》,去年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政策执行期限确定为今年底。

即今年继续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公告》还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3月31日。这项政策主要是给予捐赠者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减免优惠,鼓励社会捐赠以支持疫情防控。

《公告》称,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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