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首例地方AMC(资产管理公司)被判解散后,该省一家新设机构资质获监管批复。上海证券报记者昨日获悉,银保监会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公布吉林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名单的通知》(下称“通知”),允许金融企业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吉林省盛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批量转让不良资产。
这是去年吉林省政府批准设立吉林盛融资产后,银保监会进一步对该公司业务资质申请的批复。通知还明确,取消吉林省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从事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这意味着首例地方AMC被判解散后,相关业务资质正式取消。
这家新设立的地方AMC,股东均为国资背景。吉林省人民政府去年11月发布文件称,原则同意设立吉林省盛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由吉林省吉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吉盛公司”)与长春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
大股东参与风险化解的经验,成为新设公司的优势之一。天眼查信息显示,持有盛融资产55%股份的大股东吉盛公司,涉及业务包括吉林省范围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批量收购、处置业务。早在2020年3月,吉盛公司就在工作会议中提出尽早取得金融资产管理牌照,完成公司组建,适时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而此前,曾经是吉林省唯一获批设立的地方AMC——吉林省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吉林资产”)的解散,则是由于股东纠纷造成的。2017年,持有吉林资产20%股份的吉林金融控股公司在力图化解纠纷未果后,将持股80%的大股东宏运集团告上法庭。
法院裁定认为,吉林资产大股东宏运集团利用控制地位,擅自将10亿元注册资本中的9.65亿元外借给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且长期无法收回,导致公司不良资产主业无法正常开展,也使公司设立的目的落空,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判决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的情况有好多种,约定解散,一般是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解散的情况,或者股东之间发生纠纷,股东通过起诉解散;法定解散,一般为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持有公司10%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请公司解散诉讼。”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永斌介绍。
滥用大股东地位的情况,在地方AMC行业是极个别案例,并不具有普遍性。从控股结构看,国有控股的地方AMC仍然占多数。据《中国地方资产管理行业白皮书》统计,截至2020年5月,国有控股的地方AMC机构数量为16家,国有独资的地方AMC机构数量为9家,76%地方AMC的主要股东具有国资背景。
随着行业发展逐渐规范、监管制度愈加健全,地方AMC公司治理机制也不断完善。《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全面的公司治理框架、完备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稳健的资本管理政策、制度及实施流程,建立可持续的资本补充机制,充分抵御各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