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解释》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更有利于保护市场主体尤其是民营企业的稳健发展。
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并回答记者提问。
《新刑诉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数量最多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介绍,与《2012年解释》相比,《新刑诉法解释》增加了“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速裁程序”“缺席审判程序”三章,增加107条,作了实质修改的条文超过200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刑一庭庭长沈亮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的重要法律制度,是《新刑诉法解释》的重要内容,是为了更好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相统一的重要制度安排。
《新刑诉法解释》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程序上从简、实体上从宽处理。
哪些案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沈亮表示,结合司法实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重点,应当是案情明了、影响不大、处刑不重的案件,如常见多发的危险驾驶案件、普通的盗窃案件、因民间矛盾引发的较轻犯罪案件,等等。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如绑架、抢劫、爆炸犯罪,以及社会影响恶劣、各界广泛关注的案件,如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挑战法律和社会伦理底线的严重犯罪,即使被告人认罪认罚,该重判的仍要坚决依法重判。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教授、民营经济法治研究院院长胡戎恩告诉第一财经记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刑事法治亮点,对于保护民营企业家,意义尤其重大。
“一些民营企业家涉嫌刑事犯罪案例,并非严重危害公共利益,而是过失犯罪、公司犯罪、行贿犯罪、偷漏税犯罪等,并不一定要剥夺人身自由而重判。这项制度也是与世界各主要国家刑法制度相一致。”胡戎恩说。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赵军也认为,一些民营企业家在经营过程当中可能有一些不规范的做法,甚至形式上构成犯罪的行为,但这些行为是有挽回余地的,如果作为犯罪来处理的话,可能对企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的框架下,如果企业承诺进行合规体系的建构,主动去防止类似情况再发生,可以考虑在量刑框架内尽量给予很轻的处罚。
比如骗取贷款罪但未对金融机构造成损失的情况;比如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最后也没有造成损失等,赵军认为,这样的行为可以通过整改让企业继续存活下去。
“民营企业相对更难获得贷款,更可能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一些违规行为,从而更频繁触犯骗取贷款罪。如果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未造成损失的情况进行予以免罪,将有利于企业的生存。”赵军说。
赵军认为,下一步还可以继续探索,如果企业承诺建构合规体系,甚至可以附条件不起诉。目前来看,附条件不起诉只是限于未成年人,如果对企业也能探索在相对不起诉的框架下定罪免刑的话,就可以给企业更多机会,让它们重新合法发展经营,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企业需要合规经营,同时也创造就业、创造财富,向国家缴纳利税,如果在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框架下探索通过不起诉,或者免罚,督促企业合规经营,不仅体现了对民营企业的保护,更符合整体社会的利益,有很大的价值。”赵军对第一财经表示。
从2016年在部分地区先行试点到2018年底在全国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就反复强调,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定要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宽严相济、证据裁判原则,防止定罪把关不严、量刑轻重失衡、程序繁简失当。
沈亮还强调,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履行刑事审判职责,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加强配合、完善制约,坚持依法办案。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尽责审查,对于依法应当采纳的予以采纳,对于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检察机关不予调整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