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英国正式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意图成为第一个在该协议缔约后加入该集团的国家。
在2月4日的例行记者会上,在被问到“去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了今年中国积极考虑加入CPTPP。何时申请?有没有相关的时间表?”这一问题时,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表示:“目前中方正在就加入CPTPP相关事项开展积极研究。同时,我们愿与CPTPP各成员就有关问题加强技术沟通和交流。总体上看,中方将按照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要求,积极考虑加入CPTPP,推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副部长、研究员刘向东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我国提出新发展格局,意味着既要着力扩大内需,也要促进高水平开放,并且把改革创新摆在更加突出位置,而对标高标准国际规则,不仅要建设高标准市场,还要促进制度型开放。”
刘向东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中国仍处于深化改革开放的加速期,在实现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中,在从商品和要素的流动性转变到制度型开放的过程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如何对标国际高标准的要求。
“积极考虑加入CPTPP,是中国深入开放的一个标志。这说明我们要在完成对接RCEP标准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更高标准的开放,意味着我们希望通过开放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双赢互促,通过开放以更好地改善和保障民生,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刘向东表示。
中国加入CPTPP可实现共赢
去年11月,高峰在回答CPTPP相关问题时表示,中方对加入CPTPP持积极开放的态度。中方主张建设开放透明、互利共赢的区域自由贸易安排,对于任何区域自贸协定,只要符合世贸组织原则,开放、包容、透明,有利于推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方都是欢迎的。
“中国将加大制度型开放力度,希望各方能够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携手共同推动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高峰说。
根据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PIIE)的计算,RCEP的贸易改革需求更加温和,可以为中国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但进一步加入CPTPP将为中国带来更大的经济上的收益,到2030年国民收入将增加2980亿美元。此外,如果中国加入CPTPP,该协议每年为全球收入贡献的金额将增长到6320亿美元。
刘向东称:“CPTPP的好处之一是,它并不是一个仍处于谈判阶段的协议,而是已经开始实行了。我们能够看到一些国家可能因为这些条款而获得了更大的经济效益,或者说这个协议确实能够发挥更大的区域性合作的效率。”
日前,英国政府在发布的声明中也解释,加入CPTPP将为英国的食品饮料、汽车等行业削减关税,同时也为科技和服务等现代产业创造新的机会,最终支持并在全英国创造高价值的就业机会。“与欧盟成员身份不同,加入CPTPP并不要求英国放弃对我们的法律、边界或货币的控制。”该声明强调。
德国ifo经济研究所国际经济中心经济学家布拉默(Martin Braml)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 英国无疑很想加入CPTPP,因为这意味着英国企业能够同时获得进入加拿大、墨西哥和日本等市场的机会。但CPTPP是一份已经就位的协议,英国无法改变任何规则,对英国来说,“要么接受,要么离开”。
“CPTPP更加具有雄心,开放水平也更高”
CPTPP于2018年底正式生效,成员方包括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智利、新西兰、新加坡、文莱、马来西亚、越南、墨西哥和秘鲁等11个国家。该协议覆盖了全球13%的收入和5亿人口。
商务部研究院对外贸易研究所所长梁明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相对于RCEP而言,CPTPP更加具有雄心,开放水平也更高。CPTPP对98%以上的商品直接采取了零关税措施,在数字贸易、知识产权和国有企业等结构性领域也有很高的要求。
“我们现在也进一步加大了对外开放的力度,尤其是在自贸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里,我们正在逐渐地就原来一些比较敏感的领域实施先行先试的政策。比如在海南自贸港,我国已经放开了一些理工农医的大学的办学要求。下一步,(上述)这些问题肯定是需要解决的。”梁明表示,“这些是我们未来开放的难题,但难题并不意味着我们就不能解决。下一步,我们会进一步在国企改革以及数据等相关领域加大开放的力度。我想既然我们有雄心,那么加入CPTPP的可能性还是非常高的。”
此前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专访时,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健博士则表示,对于中国来说,要谈一个高质量、高水平的贸易协定,不仅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没有问题,在未来的自贸区谈判中,中国也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RCEP是一个区域化的典范,而CPTPP是全球化的未来。”他解释道,“我相信,加入CPTPP应该会给中国带来更大的利益。如果说加入RCEP对于中国来说是区域利益的话,那么加入CPTPP对中国应该是全球化的利益。因为CPTPP代表的是未来国际经贸规则的发展方向,它的开放程度和规则水平肯定很大程度上是高于RCEP的,也代表着未来整体的国际经贸规则的变革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