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恒产者有恒心”,加强民营经济产权保护成为近年来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一大课题。
中办、国办1月31日印发的《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下称《方案》)再次强调“平等保护产权”、“健全产权执法司法保护”。
“近年来,非公有制经济取得了快速发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个别地方把非公经济当作唐僧肉,特别是招商引资领域,以优惠政策把民营经济引进来了,但承诺的政策不到位,挫伤了投资者以及经营者的积极性。《方案》特别强调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产权保护,正是基于现实中出现的情况。”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建设管理与房地产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王才亮律师表示。
加强民营经济保护
为加强产权保护,《方案》提出,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法规体系。推进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落实打击非公有制企业工作人员侵害企业财产权益等相关犯罪的规定,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的刑法保护。出台实施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完善专利法、著作权法相关配套法规。进一步细化完善国有产权交易各项制度。全面清理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区别对待的法规。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加强对民营经济的保护是该法案的重大亮点。
对于《方案》提到的“落实打击非公有制企业工作人员侵害企业财产权益等相关犯罪的规定”,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赵军认为正是为了解决民营企业面临的难题。
“相对于国有企业,原刑法对民营企业财产及相关权益的保护力度的确存在结构性落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犯罪、挪用资金罪的法定刑,都大大低于规制国有主体的受贿罪、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刑法修正案(十一)调整了相关犯罪的法定刑,基本解决了这个问题。虽然这次调整没有把这两类犯罪的法定刑完全拉平,但考虑到国民对这两类犯罪犯罪主体普遍期待上的差异,以及非暴力、职务犯罪已极少适用死刑的司法现状,应该说在法定刑设置上已基本达到了非公经济与公有经济的平等保护。”赵军表示。
赵军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一)从法定刑和入罪门槛两个方面,向着有利于民营企业保护的方向做出调整。
其中一个例子是民营企业通常触犯骗取贷款罪问题。
赵军表示,在实践中,民营企业在融资过程中与国有企业处于不对等的弱势状态,相对更难获得贷款,更可能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一些违规行为,从而更频繁地触犯骗取贷款罪。
“以前骗取贷款只要情节严重就能够入罪,但现在改为要对相关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如果没有构成重大损失,就可以除罪化。刑法修正案(十一)把这种民营企业因某种结构性困境所涉犯罪的门槛提高了,当然有利于民营企业的保护。”赵军说。
王才亮也也认为,全面清理对不同所有制经济的区别对待,重点在于金融上的公平待遇。现在非公有制经济还存在着融资难的问题,影响这些企业的稳定发展。
另一个与民营企业息息相关的是侵犯商业秘密罪。
“按照以前的法律要求,侵害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但是很多民营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后,很难计算重大损失,要证明构成犯罪也比较困难。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情节严重即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加大了对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赵军告诉第一财经记者。
对国有企业的产权问题,《方案》还提出要进一步细化完善国有产权交易各项制度。全面清理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区别对待的法规。
王才亮认为,时下细化国有产权交易制度是为了防止国有产权交易当中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在上一轮的国企改革中,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比较严重。有些国有企业改革之后没有得到发展,而是很快被破产,这就不符合改革的初衷。所以从产权交易中要做好制度上的保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不利于企业发展的情况发生。”王才亮说。
第二批涉产权案件再审将启动
为了纠正涉产权案件的纠正,人民法院2017年底开始启动一批涉产权案件的再审,张文中案、顾雏军案、李美兰案等均在其中,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此次《方案》要求,健全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制度。启动第二批涉产权纠纷案件再审工作。完善涉企产权保护案件的申诉、复查、再审等机制。推动涉产权冤错案件依法甄别纠正常态化机制化。
“涉及产权纠纷案件,其实都有一个共同特征,真正的原因就是对于私有财产权的区别对待。在第一批案件的基础上,又出台第二批重新审查涉及产权案,对于市场经济法治建设,对于稳定市场经济信心与预期,具有不可替代作用。”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教授、民营经济法治研究院院长胡戎恩表示。
赵军认为,平等保护产权不仅是法律条文设计层面的问题,更多的是实务操作过程中司法执法观念和法律运行机制的问题,执法不到位将导致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理想与现实的巨大差距。
“要真正实现民营企业保护,需要理念和司法理念上的根本性转变,尤其是要从执法、司法机制上保证平等保护法律精神的落地。”赵军表示。
《方案》还提出,总结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成功经验,研究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严格规范公检法机关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建立健全有效衔接的涉案财物处置制度体系。
王才亮认为,政府产权纠纷主要是对企业的不正当干预,包括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协议不履行、缺乏政务诚信等方面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由此引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