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为加强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央行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指出,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支付”字样。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支付业务。不从事支付业务的,任何单位不得在单位名称中使用“支付”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非银行支付机构未遵循安全、高效、诚信和公平竞争原则,严重影响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的,人民银行可以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建议采取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停止实施集中、按照支付业务类型拆分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措施。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表示,非银行支付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分别确定从事储值账户运营业务和支付交易处理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及注册资本与业务规模的比例要求。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对此,中国银行业协会副主任、北京看懂研究院研究员王丽娟分析道,总的来看,《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通过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管,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支付服务市场,防范支付领域金融风险。
具体来看,与2010年版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在多个方面进行了更新和补充。如针对非银行支付机构之前存在的自行办理跨行清算的风险,此次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清算规定,即非银行支付机构发起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之间、商业银行之间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支付业务,应当通过具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处理。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开展清算业务。此外,针对相关机构过度收集、滥用客户信息等风险隐患,此次征求意见稿在信息收集、使用和处理方面,也出台了相关的规定,有助于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金融科技专家、北京看懂研究院研究员马超则表示,《征求意见稿》最引人注目的是第55条“市场支配地位预警措施”、第56条“市场支配地位情形认定”和第57条“市场支配地位监管措施”。
《条例》第55条提出,非银行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央行可以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其采取约谈等措施进行预警:(一)一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三分之一;(二)两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二分之一;(三)三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五分之三。
《条例》第5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央行可以商请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非银行支付机构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二)两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三)三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
但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涉及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商请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该非银行支付机构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马超表示后续最需要关注的就是条例中对电子支付的概念到底是如何界定的,如果仅限于移动支付那么支付宝和财付通均已经撞线,如果是广义的电子支付那么头部的支付厂商还有一定回还余地。
“反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两个词近日频频出现在大众视野里,近几个月以来,有关互联网公司反垄断诉讼的新闻频频出现。先是阿里巴巴、阅文、丰巢因违反《反垄断法》被国家处罚,再是阿里巴巴因“二选一”被立案调查,接着美团、腾讯也卷入了反垄断风波中。
而只有认定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才能认定涉案行为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如今,有关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相信各大互联网企业必然会对此引起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