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宁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关于适用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私募基金已登记或未登记在不同情形下的名称、经营范围整改问题,对私募基金监管发展进行了“新老划断”;同时,还对未备案基金进行了整改强调,整改过渡期为半年。
星石投资首席执行官杨玲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对私募基金进行严监管,有助于形成优胜劣汰、去伪存真的良性行业生态,将提升行业整体的风险控制能力和风险应对能力,推动行业回归私募和投资本源,树立行业的正面形象。未来,私募基金行业有望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起点”,并在服务实体经济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进一步明确名称和经营范围
记者获悉,此次中基协发布的《通知》,实则是对今年1月8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落实,其重要内容是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经营范围、整改要求和时间等进行明确。
此前,《规定》中曾明确,中基协可依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加强自律管理与风险监测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可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其中,业界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等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内容的整改时间较为关注。
此次中基协发布的《通知》对此进行了明确要求,主要包括几方面:一是自2021年1月8日起首次提交的管理人登记申请,应当按照证监会发布的《规定》第三条要求执行;二是针对《规定》前已提交申请且2021年1月8日前未完成登记的,不符合《规定》第三条要求的,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并在2022年1月7日前完成整改;三是在2019年9月1日前,中基协已反馈意见且未再提交的申请机构,再次提交申请时,视同新申请机构,应当符合《规定》第三条要求。
《通知》同时要求,在整改期间,中基协将对外公示相关情况,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管理人,在整改完成前中基协将暂停私募基金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于2021年1月8日后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其名称和经营范围也应当符合《规定》第三条要求。
杨玲告诉记者,《规定》主要包括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从严监管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牢牢守住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的底线等内容,有助于形成优胜劣汰、去伪存真的良性行业生态,提升行业整体的风险控制能力和风险应对能力。
“规范私募名称和经营范围,有助于投资者明辨真伪。”杨玲介绍说,《规定》规范私募管理人名称和经营范围,并实行新老划断,具体表现在“不得”和“应当”两个方面,这是监管首次对私募基金名称作出类型分类的要求。此举大有意义,因为私募行业的细分较为专业,普通投资者常常难以区分,实际上证券私募、股权私募、创投私募的投资方向、业务模式等大大不同。同时,此举有助于私募机构聚焦主业发展,使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也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让投资者更好地判断私募类型,有效防止“伪私募”。
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备案基金
记者了解到,《通知》同时对未备案基金也进行了再次明确,要求“根据《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对于未备案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即2021年7月7日前)完成整改,整改期内暂停新增私募基金募集和备案。”
此前发布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要求,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到中基协履行备案手续;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同时,《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六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内暂停新增私募基金募集和备案。
中国母基金联盟秘书长、水木资本董事长唐劲草表示,《规定》对私募基金的全方面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基协针对可能存在的以“买卖牌照”方式钻新规漏洞的行为,提出了“堵洞”方案。
事实上,目前私募业仍存在不登记、不备案的现象,而要求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是基金法明确规定的法定行为。
业内人士表示,未备案私募基金有了6个月的“整改窗口期”,私募行业严监管正在进行中。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在严控金融风险的总要求下,监管机构正在通过重申和细化私募基金监管的底线要求,让私募行业真正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