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央行官网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起设置6个月过渡期。同时,《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废止。
据悉,《办法》规范了备付金集中交存后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业务,进一步细化了备付金存放、使用、划转规定,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相应备付金管理职责,设定了客户备付金违规行为处罚标准等。
建备付金监督管理体系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与原备付金办法相比,此次《办法》主要明确了五个方面:一是规定备付金全额集中交存至人民银行或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二是规定客户备付金的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三是《办法》详细规定了备付金出金、入金以及自有资金划转的范围和方式,明确了支付机构间开展合规合作产生的备付金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四是《办法》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各方对于客户备付金的监督管理职责。五是《办法》增加备付金违规行为处罚条款。
对于备付金监管职责的划分,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建立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组成的备付金监督管理体系。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并开展检查。清算机构对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中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进行监督,监测相关风险。备付金银行对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中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进行监督,监测相关风险。
优化三类特定账户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优化了对跨境人民币支付、基金销售支付和跨境外汇支付账户的规定: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可以选择1家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开立1个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确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再选择1家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开立1个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作为备用账户;从事基金销售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可在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开立1个基金销售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展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原则上可以选择不超过2家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每家银行可开立1个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此外,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还指出,《办法》对集中存管工作进行了部分调整,明确了存管责任、流程,主要变化有:在央行集中存管之外,允许支付机构将备付金交存至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可为支付机构提供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存管等服务;对开展跨境支付、基金销售支付的支付机构,在央行集中存管账户之外,允许开立相关的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允许支付机构通过清算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划转,但划转应基于合作产生的真实交易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进一步明确了央行及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支付机构等机构的职责和义务,细化了备付金账户管理、使用与划转等流程和要求;设定备付金相关违规行为处罚条款,防范挪用、借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压实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
机构间不得开支付接口
随着支付业务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条码支付等新兴支付产品的兴起,支付机构间的合作逐步增加,由此出现了支付机构间的备付金互转。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满足市场发展需要,已对支付机构间开展合规合作产生的备付金划转进行了规范。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之间的合作应当符合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支付机构之间因合作产生的、基于真实交易的客户备付金划转应当通过清算机构办理,支付机构应当提供交易流水、收付款人信息等表明交易实际发生的材料。同时,为提高交易透明度,防范资金风险,明确规定支付机构间不得相互直接开放支付业务接口、不得相互开立支付账户,以及由此进行客户备付金划转。
董希淼表示,《办法》在加强客户备付金存管的同时,适当调整和细化相关管理要求、工作流程,对特定情景下的业务进行弹性安排,有助于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提升用户体验。同时,《办法》专设一章“罚则”,明确客户备付金存管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有助于增加威慑力,提升央行权威。总之,《办法》坚持与时俱进精神,体现了央行对支付服务市场“严监管”和“强服务”的统一,有助于促进支付机构健康稳健发展,增强支付服务市场活力和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