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金融创新要在审慎监管的前提进行。这对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提出了明确要求,是下一步金融实践活动的重要遵循。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创新取得长足进步,但也存在一些不足。由于金融监管标准、条件和状态的不一致性,出现市场主体“两极化”现象:主流金融机构金融创新明显不够,其他市场主体对象金融创新过于膨胀,金融创新的发展不够均衡和协调。而且在特定因素的叠加作用下,有些金融创新滑向“伪创新”的危险方向,构成对金融生态整体创新质量的影响与威胁。
金融创新是金融生态建设与优化的重要手段与持续动力,而金融活动由于其价值和风险经营的特殊性,其所有金融创新必须在金融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这是金融创新有别于其他创新的根本所在,也是金融创新要遵循的基本规律。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犹如硬币的两面,是不能分割的统一体。中外金融史已经反复证明,离开或缺失金融监管的金融创新,必然积累并导致金融风险。
金融是经济的“血液”,在我国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形成新发展格局过程中,需要和离不开金融创新,而健康的金融创新又需要以金融监管为前提和条件,力求做到“一致性”与“审慎性”并重。所谓“一致性”,就是金融创新需要有众多的主体对象参加,这样才能有效激活创新活力,不断产生适应实体经济需要的创新内容,切实在丰富金融方式中,更好地推动金融生态的优化并服务实体经济。而这一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克服金融监管体系已有格局对于体现“一致性”原则的影响,避免出现在对象行为约束上的不一致现象,实行相对统一的约束标准和发展环境。金融创新的监管由谁来完成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每一种金融创新都能在有监管的前提下进行。只是管住由金融机构主导的金融创新,而没有管住其他市场主体的金融创新,必然导致市场乱象与无序。所谓“审慎性”,就是对金融创新的金融监管,还得充分考虑其特殊性,坚守审慎的理念,要有别于一般性金融业务。既不搞“发路条式”的监管,也不搞“量身高、称体重”式的监管;既主动探索“过渡期”“窗口期”的监管,又动态实行“吹哨式”“清单化”的监管。从金融创新的不同对象、不同时期、不同环节和不同事件实际出发,主动探索方式、手段与内容的多样化,把鼓励金融创新与引导金融创新相结合,真正做到既把该监管的管住,又在此基础上做到分门别类、科学精准、有力有效。
在坚持一致性原则中审慎监管金融创新,笔者认为,需要在“补好短板”“回归本源”和“构建机制”上持续和系统发力。
加快“补好短板”。对非金融机构新型市场主体金融创新监管的长期缺失,是金融监管需急迫补上的“短板”。随着我国互联网业态的快速发展,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撑,产生的诸多平台型企业,它们成为金融创新的最活跃因素与最重要力量,在推动金融创新的格局与状态改变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种新型的金融创新主体并没有纳入金融监管的常态范畴,成为影响市场“一致性”原则的最大障碍,并形成金融监管的“短板”。因此,要从转变金融监管理念、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和改革金融监管制度上,尽快把这类市场主体纳入监管范围之中,最大限度压缩市场的“超然空间”。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制度安排上的变化与调整,并不是对上述对象过往金融创新的一种否定,而是对其金融创新行为在统一标准下的一种环境“公平性”优化。
确保“回归本源”。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创新的根本,金融监管要始终围绕这一根本来进行,这也是“审慎性”监管应当遵循的动态“标尺”。要鼓励、引导和示范各类金融创新,形成良好的环境条件与氛围,并始终保持其方向的正确性。金融创新的方式、手段与内容可以多样化、多元化和多类化,但过程、结果与效果必须体现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真正让实体企业有变化感、获得感和满意感。比如,通过金融创新,使实体企业融资便利化程度增强,融资综合成本下降。市场中各类主体的创新方式与内容,与实体企业需求联系的越紧密,金融监管就越要体现鼓励和支持,放大示范效应。反之,则要在强化引导的基础上进行约束。金融创新的审慎监管,还要体现“过程穿透”精神,对游离于实体企业的金融创新,要从金融交易的源头或主要过程中分层监管并适时纠正。
构建“长效机制”。金融创新的审慎监管要有利于其长效机制的建设与形成,力求实行引导与惩处、发展与规范的结合。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正确处理好金融创新中眼前与长远、确定性与不确定性、风险与收益的关系,规范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形成有利于创新、合理性创新的决策体系与执行机制,从内在能力和品质建设上,不断积累金融创新的自发性、趋势性和规范性力量。要改善金融审慎监管的方式方法,做到动态与静态结合,现场与非现场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管过程与管结果结合,并广泛运用和借助科技化手段与智能化方法,延伸金融监管的领域和环节,增强审慎监管的预判性、精准性和权威性,为金融创新长效机制的建设营造良好环境,真正形成金融创新氛围浓郁、方向正确、动力强劲、方式多样、能力强大、内容管用的市场新格局。
(作者系资深财经评论人、原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起草专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