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下称消保局)发出2021年首份侵害消费者权益通报。根据通报,消保局调查发现,人保财险在为某平台借贷业务提供履约保证保障时,存在承保后未及时签发保险单、未严格执行经银保监会备案的保险费率、使用已废止的保险条款等问题,漠视并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通报内容显示,2018年3月,人保财险总公司授权广东省分公司与某集团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人保财险广东分公司为该集团旗下平台的借贷业务提供“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保障,保险金额为贷款本金与利息之和。截至2019年12月底,双方终止业务合作,人保财险累计承保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及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下统称信保业务)保单700余万笔。
保险产品经保险公司设计开发后,往往需经监管部门备案或审批后方可销售,这是保护保险消费者的一种方式。人保财险在上述信保业务的承保过程中,未按照向银保监会备案的保险费率测算单一保单的保险费率,而是直接采用该集团对单一客户进行差异定价后推送给人保财险的保险费率数据进行收费、承保。
业内人士表示,保险产品主要包含条款、费率两大要素,在向监管部门备案保险产品时,就约定了这两大要素。人保财险在实际承保过程中不按照备案时的费率进行承保,属于违规。在实操过程中,个别公司通过这种方式变相突破监管要求,是监管部门近年严查严打的重点。
除了费率,条款使用上也有问题。2019年1月,人保财险《借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备案通过,原《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同时废止。但是,2019年2月后,人保财险承保的借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业务仍使用了上述废止条款,涉及保单150余万笔,保费收入近4亿元。
在正常的投保流程下,保险消费者投保成功后,将收到保险公司邮寄回来的纸质保单或以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反馈的电子保单,保单将是申请理赔时的重要凭证之一。然而,在上述信保业务中,人保财险在承保后,未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也未向投保人发送投保成功短信。
消保局表示,人保财险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利,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保局将严格依法依规对人保财险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