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我国政府采购一年超3万亿元金额中的七成,分给了中小企业。但实际操作中,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优惠政策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预留份额措施不够细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不明确等。
为解决上述问题,12月29日财政部、工信部公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2011年执行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细化了预留份额的规定,完善政府采购项目价格评审优惠方法,鼓励采购人适当缩短对中小企业的支付期限,提高预付款比例等。
对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预留份额,即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中,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财政部数据显示,2019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为33067.0亿元,授予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为24519.1亿元,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74.1%。
不过,由于一些地方热衷于大企业,不够信任中小微企业的履约能力,加上监管不严等原因,造成上述预留份额政策落地存在一定挑战。
修订后的《办法》一大亮点是,细化了预留份额的规定,并对预留的采购份额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
《办法》称,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另外,为推动预算单位更好地落实预留份额政策,《办法》细化了预留份额四种具体方式,对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可以不预留给中小企业的五种具体情形。
目前一些地方也加强落实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预留份额政策。比如,河北发文称,以部门为整体,预留比例达不到要求的,将无法通过财政部门政府釆购预算审核。
在对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中,企业报价是一个关键考量因素。为了支持中小微企业,目前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
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完善了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项目价格评审优惠方法。
《办法》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评审时给予小微企业报价6%—10%(工程项目为3%-5%)的价格扣除。同时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