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将迎来新的保险合同准则。财政部昨日发布通知称,为了规范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下称“新准则”)。新准则对保险公司收入确认原则进行了调整,合理挤出了保费收入中含有的较大“水分”。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金融管理学院教授、保险系主任郭振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准则主要对寿险公司的保费收入确认造成影响,寿险公司主要做长期保险,新准则下,寿险公司将严格贯彻权责发生制,随时间流逝,寿险公司的负债逐期释放或摊销,进而形成各个会计期间的保险服务收入。也就是说,寿险公司保险业务收入确认的时点由之前的缴费时点变为了按保险责任履行逐期确认。
同时,在原准则规定下,寿险公司确认的收入中包含了具有储蓄性质的保费收入。新准则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分拆保险合同中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和其他非保险服务成分,对于不可分拆的投资成分,其对应的保费也不得计入保险服务收入。
“这一变化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储蓄性保险上,包括开门红期间主打的年金险、储蓄型终身寿险等。这类储蓄性产品的保费,其实绝大部分都是投资成分,即使包含一些死亡保障,也只占很少的部分,因此大致95%以上的保费都不能计入保险公司利润表中的保险服务收入,只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中。”郭振华表示,这两项调整的变化,将对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表产生很大的影响。尤其是以储蓄性保险为主的寿险公司,其营业收入和利润表将大幅缩水。
“根据会计配比原则,收入和费用将同步下降,因此新准则对保险公司净利润和净资产等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相对有限,根据对国内6家大型保险公司执行新准则的模拟测试结果也基本印证了上述事实。”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这将更真实反映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同时也与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确认收入的原则保持一致。
保险合同的计量高度依赖精算假设和精算结果。上述负责人介绍称,在新准则下,精算假设调整对未来利润的有利影响不允许计入当期损益,而必须在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间逐步确认,使得保险公司利用调整精算假设来调节当期利润的目的落空,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利润操纵行为,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一位保险公司软件服务商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为了适应新准则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对财务系统、精算系统等核心系统进行改造和更新,这将带给保险公司较大的费用投入。一些大型保险公司去年就开始着手系统改造了,预计整体投入将上亿元;小型险企先观望学习,后续的投入也将达到千万元级别。
为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更替接轨,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新准则,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