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下称“《转板上市办法》”)。
“《转板上市办法》是细化落实《转板上市指导意见》基本制度安排的专门业务规则,为更好发挥新三板市场承上启下功能,拓宽企业上市渠道,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联系提供进一步制度路径和规则支持。”上交所称。
在制订思路和内容安排上,上交所表示,《转板上市办法》严格遵循上位制度确立的基本原则,按照市场导向、统筹兼顾、试点先行、防控风险的思路,立足转板公司已在精选层挂牌、无需发行股份的业务逻辑,设计简便高效的转板要求和程序,并同步做好做好制度及监管衔接,防范套利。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把握好转板上市条件。《转板上市办法》遵循市场导向,基于转板公司已经过公开发行、交易等实际情况,明确转板公司向科创板转板的,应当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条件,并满足规定的合规性、股东人数、累计成交量、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市值及财务指标等要求。同时,《转板上市办法》还划定转板公司范围为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且不存在应当调出精选层情形的公司。此外,为保持与首发上市一致,要求转板公司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
二是适当提高审核效率。鉴于转板上市属于股票交易场所的变更,不涉及股票公开发行,且转板公司在精选层挂牌期间已接受持续监管,具有一定的规范运行基础,《转板上市办法》将上交所审核时限由首次公开发行的三个月缩短为两个月,转板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本所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两个月。同时,规定申请受理、审核问询、审议决定等转板上市审核的主要环节,旨在提高审核效率,明确市场预期。此外,还明确了转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以及转板上市保荐相关要求。
三是做好制度衔接安排。一方面,结合注册制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及实践做好审核制度衔接。明确转板上市审核各关键节点的审核安排,强调转板公司及其股东、董监高等主体的信息披露责任。另一方面,结合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制度做好持续监管制度衔接。其一,转板上市衔接上,明确本所同意转板上市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6个月有效,转板公司应当在决定有效期内参照上交所关于首发上市相关规定完成转板上市所有程序和要求。其二,股份限售衔接上,明确转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转板上市后的限售期为12个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售期届满后6个月内减持的,不得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核心技术人员、未盈利企业的限售及减持安排与《科创板上市规则》保持一致。此外,还明确了转板公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和交易等制度的衔接安排。
同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