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昨日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共五十六条,对董监高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任职和执业管理、执业规范和履职限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管理责任、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此次起草制定的《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四方面:一是优化证券基金行业相关人员的任职程序和条件;二是明确执业规范和限制,多角度约束执业行为,强化外部声誉和诚信约束;三是强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内部管控责任,实现任职有保障、履职有制衡、离职有监督;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责任追究力度,实现监管问责无死角、无盲区。
《管理办法》将证券公司董监高人员资格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将人员聘任的自主权还给经营机构。同时,统一证券公司与基金公司董监高的基本任职条件,并优化部分任职要求;取消学历要求及推荐人制度;强化诚信合规要求,完善负面清单管理。此外,统一证券公司与基金公司从业人员的基本条件,并将证券基金行业其他相关机构的专业人员纳入监管。
《管理办法》明确董监高人员的基本职责,强化利益冲突管理,并要求经营机构及时报送有关人员的内部惩戒、诚信记录等信息,要求行业协会完善诚信信息公示制度,强化外部声誉和诚信机制约束。
《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机构应当在聘任相关人员前对受聘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进行审慎调查;要求相关人员持续符合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停止其职权或免除其职务;相关人员离任的,经营机构应当对其进行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