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网络销售行为,原食药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对《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作了修改,按立法程序报市场监管总局审查发布。11月12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就《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六章,其中在第二、三、四、五章分别就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平台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相关的管理方法。
在药品网络销售管理方面,意见稿指出,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药品网络销售者或者第三方平台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相关质量管理制度,且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隐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网络销售或者暂停提供相关药品网络交易服务。
意见稿表示药品网络销售者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以及网络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要求,并履行下列五条义务:
(一)建立药品网络销售安全管理制度,实现药品销售全程可追溯、可核查;
(二)建立并实施保障药品质量与安全的配送管理制度;
(三)建立并实施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四)建立并实施网络销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
(五)协助持有人履行药品召回义务,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追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在平台管理方面,意见稿表示,第三方平台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以及网络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要求,具备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资格,具有满足业务开展要求的应用软件、网络安全措施和相关数据库,平台具有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网上支付、配送管理等交易服务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