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
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金融科技监管面临着全面升级。
10月3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会议提出,当前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快速发展,必须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关系。既要鼓励创新、弘扬企业家精神,也要加强监管,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有效防范风险。11月6日,银保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在国新办政策例行发布会上明确表示,完善风险全覆盖的监管框架。增强监管的穿透性、统一性和权威性,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
笔者认为,在加快构建“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下,随着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对金融科技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金融部门的频频表态意味着金融监管框架面临着范围更大、密度更高的修订完善。“全覆盖”“穿透性”将成为金融科技监管的关键词。
“全覆盖”意味着所有金融业务和金融活动都要纳入监管,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
近年来,以金融科技为代表的新金融业态正引领全球迈向数字经济时代。金融科技本质上是一种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活动。笔者认为,“全覆盖”的金融监管是行之有效的监管方式,一方面,它可以指引金融部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它能够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层面发挥最大效能。
“穿透性”意味着金融监管要练就“火眼金睛”,穿过现象看本质,在当前金融科技和金融创新快速发展的环境下,穿透式监管至关重要。
当今全球金融体系之中,金融科技已经成为非常重要的变革力量,其创新与应用为金融行业带来全价值链优化,但同时,由科技演化的新监管治理模式极大程度上改变了原有的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具体表现在,由于金融与科技产品和业务边界模糊造成的法律定义偏差甚至缺位,金融科技的跨界经营和交叉融合派生出的新型监管盲点,特别是随着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不断增多,加强其风险管控和金融监管的穿透性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根本保障。
为了推动金融科技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防止金融风险,近年来,监管部门持续完善监管框架,不断增强监管的穿透性、统一性和权威性。
今年以来,《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和《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相继发布,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2020年11月9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广东省高院院长龚稼立在会上表示,全面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改革和试点注册制,严厉制裁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从事非法套利等违规行为。
笔者认为,对于金融科技和金融创新来说,不管披上了怎样的外衣,首先都要先明确金融业务的本质,根据其业务属性,纳入金融监管框架,无论是做新金融还是做传统金融,都不能脱离其金融业务的本质,因此,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金融监管应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框架,以有效应对金融科技的风险,维护金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