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出通知,授权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自11月28日起使用存款保险标识。
根据工作安排,存款保险标识在11月28日统一启用前,自11月7日起在河北省内丘县、山西省临汾市、辽宁省铁岭市、江苏省扬州市、山东省临沂市、河南省漯河市、湖北省孝感市、湖南省华容县、四川省乐山市、云南省元谋县、陕西省渭南市这11个市(县)范围内先行启用。
据悉,存款保险是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目前,全国受存款保险保障的金融机构共4025家。
中国人民银行表示,使用存款保险标识是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存款保险标识具有直观、醒目、公信力强的特点,有助于广大储户更加方便地识别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更好地了解其存款受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权益。
为规范存款保险标识的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存款保险标识使用办法,就存款保险标识的规格、材质、使用范围、禁止情形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境内各营业网点入口处显著位置展示存款保险标识,确保进入营业网点的存款人能方便地识别本机构为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
存款保险标识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设计,构成要素包括存款保险形象图案、“存款保险”中英文文字、“本机构吸收的本外币存款依照《存款保险条例》受到保护”文字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使用”文字。
各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应及时到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领取存款保险标识电子文件和制作使用手册,严格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并于启用前完成各项准备工作。11月28日后开业的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开业前按规定办理投保手续,领取存款保险标识电子文件和制作使用手册,并自开业之日起使用存款保险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