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深交所正式发布《关于开展信用保护凭证业务试点的通知》,推出信用保护凭证业务试点。这是深交所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平台枢纽作用,运用市场化方式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的又一重要举措。
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包括信用保护合约和信用保护凭证两类产品。
深交所自2018年11月推出信用保护合约业务试点以来,业务运行平稳有序,已有17家机构备案成为深交所合约核心交易商,累计达成信用保护合约交易67笔,合约规模30亿元,实际支持实体企业融资规模180亿元。
其中,受保护债务主体绝大部分为民营企业,对于提升投资者认购积极性、助力民企债券发行、降低民企融资成本起到了积极作用在此基础上,深交所推出信用保护凭证业务试点,鼓励更多市场机构参与信用保护工具业务。
与一对一达成、个性化较强的信用保护合约相比,信用保护凭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可流通转让,便于投资者灵活调整其风险对冲需要;二是参与便捷,交易双方无需签署主协议,相关条款均体现在凭证创设说明书中;三是要素较为标准化,且对凭证存续期间有较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四是定价市场化,凭证创设采用簿记建档等方式,有助于充分发挥价格发现功能。
为保障信用保护凭证业务有序开展,深交所前期已对外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指引》。接下来,深交所将积极指导市场参与者开展凭证创设机构备案工作,稳步推进深市信用保护凭证业务试点项目落地,进一步提升对实体经济直接融资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