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发挥其优化资源配置、开展金融创新、有效隔离风险的优势,是国际上主要经济体的普遍做法。”10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在“第三届光大—光华金控论坛”上讲话时指出,目前主要国家和地区都专门立法,明确规定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许可和监管,特别是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主要国家和地区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和加强宏观审慎管理的角度,建立完善了适合本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
潘功胜表示,随着经济金融发展和改革开放水平不断提高,我国出现了金融控股公司形态。一些大型金融机构通过投资或设立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形成了综合化金融集团;还有一些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了多家多类金融机构,已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这些机构发挥集团整体优势,在优化资源配置、提供综合化金融服务等方面积极探索,综合实力得到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大为提升。但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没有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整体纳入监管,个别非金融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股权结构和组织架构复杂,甚至存在交叉持股、虚假注资、套取巨额资金等突出问题。
今年9月,《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和《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相继发布,初步搭建起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框架,明确对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金融机构而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准入,接受监管。
潘功胜指出,监管制度框架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理念,坚持金融控股公司要持牌经营,坚持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原则,以并表为基础,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重点规范股东资质和资本金来源,要求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明确资本充足性要求;明晰股权管理体系,实现金融控股公司股权结构简单、清晰、可穿透;完善公司治理和关联交易监管,规范开展关联交易;建立统一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防火墙”制度。
潘功胜强调,人民银行将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开展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推动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切实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支持“双循环”顺畅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