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中国银保监会下发《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5号)(简称“45号文”),决定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投资管理能力的备案管理,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管理方式调整为“公司自评估、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相结合”,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方式、频次等进行了明确,并规定了违规情形和责任,全面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
此次改革将有力解决部分保险机构存在的投资管理能力“重牌照、轻建设”的问题,有利于保险投资管理能力不断提升。“这将助推保险机构提升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利于保险行业应对内外部风险,也有利于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一位保险机构高管表示。
在原有的备案监管体系下,保险业形成了保险公司承担资产负债管理职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专业化投资的主要模式,以及保险公司自行投资和委托业外机构运作为补充的资产管理格局。这对于险资建成“投资有规范、风险有防控、合规有检视”的体系,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原有的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也存在部分投资管理能力设置不合理、能力牌照与资管新规配套细则口径不统一等问题。本次《通知》的出台解决了这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