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保护任重道远,制度保障和消费者教育都需久久为功。9月18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央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主要负责人就金融产品投资陷阱、存款保险等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热点问题作出回应。同时,为加快建立完善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金融监管体系,央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在2016年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基础上,结合新情况修订、增补相关条款后,将《办法》升格为部门规章,以人民银行令形式于当天重新发布实施,并自11月1日起施行。
银保监会、央行主要负责人表示,希望通过金融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城乡居民金融知识水平和金融风险防范意识,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到没有高回报、低风险的金融产品,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金融消费者应清楚“保本高收益”就是金融诈骗。引导消费者树立理性投资、价值投资观念,尽量长期投资,不宜一味追求赚“快钱”,还要懂得“不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适度分散风险。在实践中,承诺保证本金的金融产品收益率超过6%就要打问号,超过8%就很危险,10%以上就要准备损失全部本金。
今年以来,银保监会消保局面向消费者发布了涉及信用卡、保险等金融产品的多期风险提示,凸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上述主要负责人建议,金融消费者应当从以下四个“正规”着手保护自身权益:一是选择正规持牌机构。注意查验相关机构是否具备经营资质,监管部门也会加大对持牌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规范金融机构行为。
二是选择正规销售渠道。消费者要在正规营业场所接受金融服务,通过金融机构官方线上线下渠道购买产品,该录音录像的要录音录像。
三是选择正规从业人员。金融消费者应注意查验提供销售服务人员的金融从业资质,防范诈骗风险。对不明的电话、链接、邮件推销行为保持警惕。不随意提供个人信息、金融账户信息,不轻易点击不明链接,不向不明第三方转账汇款。
四是通过正规投诉渠道反映问题。消费者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通过金融机构或监管部门投诉渠道反映问题。注意防范“代理投诉”“代理退保”行为造成的二次侵权,银保监会曾发布《关于防范“代理退保”有关风险的提示》,向消费者提示过代理退保行为可能隐藏的诈骗、个人信息泄露等风险。
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仅要靠加强消费者教育,提升消费者的金融素养和风险辨别能力,也离不开制度建设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体看,《办法》对实践中反映强烈的问题,尤其是与金融消费者息息相关的权利进行了重点突出。例如,规章新增了受尊重权的内容,为适应金融市场发展,在公平交易权与自主选择权方面提出更为明确的要求。《办法》明确,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利用技术手段、优势地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金融消费者接受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或者排除、限制金融消费者接受同业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不得通过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方式要求金融消费者购买、使用协议中未作明确要求的产品或者服务。
同时,《办法》吸收了“一行两会一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的相关内容,明确银行、支付机构在进行营销宣传活动时不得存在的五项行为,如不得利用监管部门对金融产品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监管部门已对该金融产品提供保证。
此外,《办法》合理提升违法违规成本的问题。原规范性文件没有配置相应罚则,对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震慑力有限。《办法》设置了法律责任专章,解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违法违规成本较低的问题。
银保监会、央行主要负责人还表示,将加大金融消费者保护政策宣传,强化法治意识和契约精神。让金融消费者知晓自己不仅依法享有财产安全权、依法求偿权,还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等。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应认真阅读合同,了解权利义务,审慎对待合同签署、风险测评和确认环节,不能闭眼签字,更不能随意让人代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