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
深化金融改革的又一重磅举措落地。9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简称《准入决定》)。同日,央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简称《金控办法》)。
笔者认为,《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的发布对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一方面,有利于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各类金融机构有序竞争、防范风险交叉传染;另一方面,有利于整合金融资源,提升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促进经济金融的良性循环。
从国际上看,由于金融控股公司通常规模大、业务多元化、关联度高、风险外溢性强,像美国、日本、韩国等都有专门的立法,明确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许可和监管。
近年来,我国已有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开展跨业投资,形成了金融集团,同时,还有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了多家多类金融机构,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但我国一直没有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纳入监管。所以,虽然有一些实力比较强、经营规范的金融机构通过这种模式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成本、丰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务,但也有少部分企业因为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隔离机制缺失,存在隐匿股权架构,交叉持股、循环注资、虚假注资等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缺乏坚实的资本保障,将严重降低金融控股公司的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和应急自救能力,一旦累积的泡沫破裂,不仅会威胁金融机构本身业务,还将引发企业连锁危机,陷入金融业风险和实业风险交叉传递的恶性循环。
因此,《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的实施,将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纳入监管,在坚持金融业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原则下,从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是对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的保护和规范。
实际上,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主要国家和地区就更加强调整体监管,以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为核心,降低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的复杂性、传染性和集中性,提高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充足、公司治理、风险隔离等审慎的监管标准。
《金控办法》在遵循审慎管理理念的基础上,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参与所控股机构的法人治理,不得干预所控股机构的独立自主经营;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并表基础上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覆盖所控股机构和各类风险;建立健全集团风险隔离机制以及加强关联交易管理等。
通过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治理及风险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进一步加强集团整体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来规范经营行为,更好地隔离风险,是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有力举措。
笔者认为,对金融控股公司准入和监管的明确是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深化金融改革的必然要求,只有补齐监管短板,才能切实筑牢金融安全的防线,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进而满足多元化的金融需求,加深与实体经济的深层次融合,夯实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