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授权央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市场准入管理并组织实施监管。同日,央行正式对外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并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金控办法》明确,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及经认可的法人实质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一是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中含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的,或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少于5000亿元,但商业银行以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元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二是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不含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元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三是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未达到前两条规定的标准,但央行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
相比于征求意见稿,《金控办法》延长提交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申请的时限,放宽金融控股公司法人层级要求。按照最新规定,拟申请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应当在《金控办法》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向央行提出申请。《金控办法》实施前,已经存在的、股权结构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集团,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期限内,降低组织架构复杂程度,简化法人层级。《金控办法》实施后新增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所控股金融机构法人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
值得注意的是,《金控办法》明确,企业注册名字时“金融控股”、“金融集团”不能随便乱用。金融控股公司名称应包含“金融控股”字样,未取得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金控办法》所规定的金融控股公司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金控办法》还对股东行为、资本管理、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坚持金融业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原则,从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促进金融控股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例如,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反向持有母公司股权,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之间不得交叉持股。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的,集团内的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不得交叉持股。
央行表示,《金控办法》细化了《准入决定》中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的条件和程序,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范围和监管主体。《金控办法》对股东资质条件、资金来源和运用、资本充足性要求、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关联交易、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防火墙”制度等关键环节,提出了监管要求。对于《金控办法》实施前已具备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但未达到《金控办法》监管要求的机构,合理设置过渡期安排,把握好节奏和时机,逐步消化存量。下一步,央行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开展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与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协作,推动金融控股公司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