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对这一此前的模糊地带,“管理规定”旨在厘清证券公司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边界,建立适应互联网特点的风险防范机制。其中,明确了对证券公司租用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的管理要求。
事实上,证券公司与外部第三方网络平台长期存在合作关系。这主要是将证券公司的开户系统、交易系统,通过H5页面或链接的形式,放在一些银行、保险渠道,或是同花顺、大智慧等平台进行导流获客。此前,对这类导流是否合规,业内并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管理规定对业务来说主要是起到规范的作用。”某券商网络金融部业务人员认为,正在征求意见的“管理规定”重点是明确了监管底线,厘清了券商与第三方合作的边界,规定对第三方机构须备案管理,使券商通过第三方平台展业有规可依。
他认为,规范券商在第三方平台的导流和展业行为,对证券行业而言是个利好。有多位受访人士也表示,那些具备金控集团背景或与大型互联网平台有合作关系的券商将会更为受益。
“管理规定”的一些具体条款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关注。如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应当结合租用时间、交易笔数、实施效果等因素与第三方平台确定合理的费用支付标准。按全成本核算的费用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净收入的30%。
对此,一家小型券商的网络金融部人士表示,在费用支出方面规定了“上限”,对券商而言是个好消息。因为,通过第三方平台展业效果虽好,但其费用一般会比使用券商自身平台要高。且部分优势平台还会采取竞争性报价策略,导致券商引流成本居高不下。目前,一些大平台的费率甚至明显超过了证券公司在该平台展业净收入的30%。
“在一些第三方平台引流一个新客户的成本起码是1000元,且还无法保证是有效客户。”该人士感叹道。
那么,第三方平台是否会因“管理规定”而受到影响?某券商经纪业务部门负责人表示,净收入30%的费用比例限制不会限制双方的合作,租用第三方渠道仍具有较强的“盈利效应”。目前,第三方平台侧重于投资者的财商教育,与券商的分工定位不同。简单的开户分佣模式或许不太合规,但双方仍可通过其他方式各取所需,费用比例的限制不会对互联网导流的业态产生明显影响。
此外,“管理规定”还提出,证券公司可租用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但(双方)应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金融控股公司控制的关系。有业内人士表示,这是大家讨论较多的一项规定,如果实施,则会对银行系券商、保险系券商构成利好。
广发证券非银金融分析师陈福就此表示,建议持续关注背靠头部金控集团、银证业务有望协同的证券公司。目前,此类大集团中较具实力的有招商局集团、上海国际集团、中国平安、中信集团、光大集团等。此外,他还认为,一些与大型互联网平台存在股权关系的券商也有望受益。
但也有券商经纪业务人士表示,如果只是借用推广渠道,而非网络技术层面的合作,应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我们此前与不少银行都有合作,现在也还在继续合作,短期看还没有什么限制。合作用的技术系统都是我们提供的,银行方面只提供渠道。”
“从长期看,管理规定意在引导证券行业外部合作的规范化。”某券商的经纪业务人士表示,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展业,其核心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在提供证券服务时提质增效。同时,互联网渠道可有效提升券商的获客能力。
对于券商的自身能力,“管理规定”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展业的同时,券商要提前做好技术准备,保证数据和信息的安全,券商要采取独立于第三方平台的安全措施。同时,合规风控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也不容马虎。
陈福认为,对券商来说,与第三方平台合作主要有两点风险:一是业务合规风险。相关主体可能借着为证券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机会,混淆业务活动和技术服务的边界,违规开展证券业务。二是技术安全与数据安全风险。相关主体可能非法截留、获取投资者开户、交易等敏感数据,其负面行为、技术风险也可能传导至证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