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这被市场视为债市法治化进程的“里程碑”,市场也在期待相关制度细则尽快完善。
为回应市场关切,丰富债券市场风险管理工具,维护债券市场合理秩序,7月30日,沪深交易所发布关于开展公司债券置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依据现有法律法规,从业务内容、操作原则、信息披露等方面对债券置换业务进行了相应规范。
债券置换,是指发行人通过公开要约,向标的债券持有人发行新债券,用于置换旧债。在境外成熟市场,债券置换是一种常用的债务管理工具,当发行人流动性紧张时,债券置换就成为一种可行的债务管理方式,同时,该方式充分尊重投资人自主选择权,更易于被投资者接受。
纵观通知内容,债券置换业务是在与投资者平等、自愿协商基础上,在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下开展,符合《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核心精神。
具体来看,《通知》明确债券置换仅可采用要约方式进行,要约对象应涵盖标的债券全部持有人;债券置换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自愿、平等基础上自主协商开展,置换过程不得侵害持有人合法权益。
《通知》对债券置换业务的信息披露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包括发行人应当在置换要约起始日前披露债券置换详细方案,在要约期限届满后及时披露置换结果;标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持续关注置换事宜,及时披露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并向标的债券持有人提示相关风险。
由于债券置换过程涉及置换债券发行、标的债券被置换后注销或摘牌等事宜,在结合市场前期试点实践基础上,《通知》要求参与置换的标的债券份额不得存在质押或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重点强调对未接受要约的标的债券,发行人仍应继续按照标的债券募集说明书等相关约定履行偿付义务;对接受要约的标的债券,应及时注销等。
光大证券固收团队认为,债券置换拥有诸多优势,一方面能缓解公司到期偿债压力,尤其适合当下受疫情影响出现短期流动性危机的优质主体,用时间换取了企业的生存空间;另一方面,在债务良好有序滚动的前提下,债券置换能同时减少发行人和投资者双方在资金使用方面的冗余,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但其也指出,债券置换要约必须遵循市场化、法制化原则,并不是避免债券违约的工具。
近年来,中国债券市场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截至6月末,中国债券市场存量规模已达100多万亿元,成为世界第二大债券市场,也成为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多层次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