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宁
私募基金经理业绩报酬不能随意计提了。6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通知称,为促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私募基金业绩报酬的相关业务操作,起草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该《指引》规定私募基金经理业绩报酬的计提比例不应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私募基金任意两次业绩报酬计提的间隔期应不短于三个月,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采用不短于六个月的间隔期。此外,封闭式基金与封闭期超过一年的定期开放式基金在同一段封闭期内的任意两次业绩报酬计提时点的间隔期应不短于一年。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或在私募基金清算时计提业绩报酬的,不受前款间隔期的限制。
中基协表示,基于私募基金行业在业绩报酬方面的现状,在《指引》中确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业绩报酬的机制设计和执行中应遵循的四项原则:利益一致原则、收益实现原则、公平对待原则和信息透明原则。围绕上述四项原则,《指引》对业绩报酬的相关业务逐条做出规范。
业绩报酬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管理人”)基于基金的业绩表现,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的计提比例、计提时点和计提频率等相关条款收取的费用,其目的是使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长期利益趋于一致。私募基金可预先设置业绩报酬的计提基准,对超出计提基准的增值部分计提业绩报酬。
中基协表示,设置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计提基准的相关规章制度及决策流程,并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计提基准的组成要素,要素应清晰、可量化,并与该私募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投资范围具有相关性。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应确保投资者在计提基准完成变更前可以赎回基金份额。
(编辑 田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