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转板上市制度正式发布。证监会6月3日晚间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整体来看,《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基本原则,建立转板上市机制将坚持市场导向、统筹兼顾、试点先行、防控风险的原则;二是主要制度安排,对转入板块的范围、转板上市条件、程序、保荐要求、股份限售等事项作出原则性规定;三是监管安排,明确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中介机构等有关各方的责任。
证监会表示,转板上市将坚持市场导向、统筹兼顾、试点先行、防控风险4个原则,着眼于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势互补、错位发展,更好发挥各市场的功能,拓宽上市渠道,激发市场活力,为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提供差异化、便利化服务。
记者梳理发现,《指导意见》较之征求意见稿变动不大,从亮点来看,主要包括:申请转板上市的企业应当为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且在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应当符合转入板块的上市条件。转板上市条件应当与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保持基本一致,交易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提出差异化要求。试点期间,符合条件的新三板挂牌公司可以申请转板至上交所科创板或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与此同时,对于转板上市程序,《指导意见》中提到,转板上市属于股票交易场所的变更,不涉及股票公开发行,依法无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由上交所、深交所依据上市规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组织上交所、深交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等做好转板上市各项准备工作,并根据试点情况,评估完善有关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