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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分类评价标准“大修” 强化合规专业导向

2020-05-23 11:04:42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公司分类评价指标迎来“大修”。证监会官网昨日发布信息,就《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修订,优化了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的方式、标准,增设了财富管理、机构客户服务及交易等加分指标。同时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严重失效,或未如实报告控股股东和实控人信息及变动的,监管部门可视情节直接下调公司分类结果级别。

分类监管制度是证券行业一项基础性监管制度。2009年5月,证监会出台《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下称《分类监管规定》),确立了券商分类评价指标体系。2010年、2017年,《分类监管规定》经历了两次修改。

该规定共35条,分为总则、评价指标、评价方法、类别划分、组织实施、分类结果使用、附则等七章,以及附件《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下称《评价标准》)。此次修订,对规定中的12个条款进行了修改,《评价标准》中的具体指标也作出调整。

此次证监会修订《分类监管规定》,主要体现了下述三大监管思路:

首先,维持现行以风险管理能力、持续合规状况为主的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体系,着重对评价指标进行优化,集中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其次,进一步强化合规、审慎的经营导向,全面梳理强化风险管理能力的评价指标和标准,使分类评价结果更准确地反映券商的合规、风控状况。具体包括:完善了对券商及其人员被处罚、处分的扣分规则;明确了若出现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严重失效等情形,对券商予以调降分类级别的依据;优化了风险管理能力的加分项,引导券商强化资本约束,提高全面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再者,进一步强化专业服务能力导向。此次修订,适应证券行业的发展状况,从营业收入、证券经纪、投资银行、资产管理、机构客户服务及交易、财富管理、信息技术投入等方面,优化了市场竞争力的评价指标,既反映券商的综合实力,又反映其专项业务能力,引导券商突出主业、做优做强,实现差异化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订新设了机构客户服务及交易评价指标,以及财富管理业务相关指标。

按照《分类监管规定》,上一年度代理机构客户买卖证券交易量位于行业中位数以上,且代理机构客户买卖证券交易量占代理全部客户买卖证券交易量的比例位于行业前10名、前20名的券商,分别加1分、0.5分;基于柜台与机构客户对手方交易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的,分别加1分、0.5分;上一年度投资咨询业务收入或者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10名、前20名的券商,分别加1分、0.5分。两项按孰高分值加分。

《分类监管办法》还完善了券商持续合规状况的扣分标准,及调降级别的依据。明确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被采取公开谴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的扣分标准,以及证券公司相关人员被实施书面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扣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