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期护理保险(下称“长护险”)试点近四年之际,近日国家医保局的《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征求稿”)再次让长护险的发展被市场所关注。
“这个意见所关注的问题,也是从保险公司自身出发,在长护险试点中所看到的问题,两者相对是一致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太保寿险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周燕芳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表示。
在上述征求意见稿中,长护险将顺着社会保险制度“第六险”方向发展和完善,其独立险种的地位得到明确。不过,周燕芳认为,作为一项新的社保制度,长护险各地试点的筹资方式、运作模式、相关标准都各有差异,为未来的制度统一带来一定的障碍,因此她在今年的两会中将建议加快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立法。
长护险试点各地差异大
长期护理保险,也称长期照料保险,是指为那些因年老、疾病或伤残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而需要被长期照顾的人提供护理费用或护理服务的保险,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举措。
2016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决定在15个城市进行长期护理保险的试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正式启动试点。而近日下发的相关征求意见稿,将长护险的试点范围进一步进行扩展。
据周燕芳提供的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已经逾60个城市启动长护险试点,其中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的比例约70%。尽管长护险进行试点实施以来已有一定成效,但作为一项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各地试点的筹资方式、运作模式、相关标准都各有差异,为未来的制度统一带来一定的障碍。
“保险公司参与长护险最大的问题还是各地长护险试点的制度政策上存在非常大的差异性,所以我们在对接各地长护险项目的时候难度就非常大,很难形成一套统一的模式在各地进行推广。”周燕芳说,从商业保险公司角度,自然期望标准体系的统一、运营模式上的统一,包括系统对接、护理服务上的日常管理等都能够形成一个体系化、标准化、专业化的对接运行方案,这样会大大降低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的难度以及成本。
第一财经记者根据公开信息统计发现,在筹资方式上,15家前期试点城市中,10个为定额方式,3个为比例方式,1个为“比例+定额”方式;同样在支付方式上,有7个是按比例补偿,另一部分则为定额支付;而15个城市在补偿对象的准入标准、支付金额的具体标准上更是五花八门。
除此之外,周燕芳认为,长护险在试点中呈现出的其他问题包括:部分地区筹资个体责任未体现,这对于征求意见稿中长护险作为独立险种未来主要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的筹资模式带来了风险;一些城市推进慢,部分城市长期政策未做调整,参保人群、保障人群、服务模式都未扩展;专业人员缺口大,亲情护理带来新的监管难题等。
建议加快制度立法
“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呈现的问题,部分是因为相关规定不够明确而带来的,故需要通过立法为其发展指明方向。”周燕芳表示。
周燕芳认为,不管从我国的老龄化程度,还是从试点几年出现的问题来看,我国的长护险立法具有基于我国实际的迫切性和必要性,而且目前长护险试点的覆盖范围也使得我国长护险基本具备了立法条件。
周燕芳此次建议建立一套内容完整、结构合理、要素齐全、衔接配套、和谐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法规体系,将筹资方式、运作模式以及相关的标准建立等制度化,为长护险的制度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在具体立法内容上,周燕芳从筹资、评估、支付、服务、经办、专业队伍、征信7个方面提出了建议。
例如在筹资上,周燕芳建议通过立法明确长期护理保险的筹资模式,强调个人缴费职责。筹资标准建议考虑个人收入、年龄、风险增加、社会公平等若干要素之后,确定相对于个人收入的缴费比例。
又如在评估标准方面,周燕芳建议加快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日常生活能力评估标准、长期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标准体系,确定后直接入法;要求统筹地区建立评估人员的准入资质要求,确定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把控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入口端。
在专业队伍上,她建议借鉴欧美日国家专业人员职业体系制度,设立我国医养照护职业,并采取分层次培养、分层次使用政策,立法明确可以为长期护理保险提供服务的人员资质要求,让从事养老照护职业的人员获得职业上升通道,应有的薪酬待遇和社会尊重。并且,在全国建立涉老服务人员相关的机构和个人征信体系,对于诚信未达标的不允许服务长期护理保险,提高社会保险定点机构的社会公信力。
不过,周燕芳也认为,在长护险的立法过程中也会存在技术难点,例如在目前各地差异较大的情况下如何形成一套统一的运行标准。“尤其最难的就是评估标准方面,各地财政、医保资金的状况都有很大差异,同时如果要把长护险作为社保第六险的话,也可能增加企业的社保支出,这也会有一定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