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文件要求,加快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治建设,着力提高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财政部起草了《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指出,对处于竞争领域的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积极引入各类资本,国有金融资本可以控股,也可以参股;对于符合条件的国有金融机构,继续按照市场化原则,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股权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投资的行业和领域,严禁凭借资金优势控制非金融企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国有金融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按照金融行业准入条件,严格限制接受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参股。
财政部方面表示,国有金融资本是推进国家现代化、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在当前形势下,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进行专门的立法规范,是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必然要求,是落实《指导意见》、夯实管理体制机制法律基础的迫切需要,是推动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国有金融企业竞争力的关键举措,是将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有机统一的重要保障。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制约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体制机制障碍,坚持“权由法授、权责法定”,明确出资人等相关方面职责,明晰委托代理关系,规范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运营等事项,实现依法依规管住管好用好、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金融资本的立法目标。《条例》分为12章,共106条:
第一章总则(7条)。主要明确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定义、所有权权属、管理要求、管理原则、管理目标、资产保护等原则性问题。
第二章管理体制(10条)。主要明确出资人职责权属、履职原则、职责授权、基本内容、管理职责划分、委托管理、委托关系、国有金融机构权责、与其他部门职责关系以及人员管理。
第三章职责划分(7条)。主要厘清相关各方职责边界,明确出资人主要职责和义务、受托范围、受托人管理、受托人权责确定、受托人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国有金融机构(13条)。主要明确国有金融机构基本权利和义务,提出经营要求、公司治理、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保护股东权利、利益相关者、信息披露、市场公平、决策管理、重大事项、财务报告等方面要求。
第五章资本布局(9条)。主要明确国有金融资本布局原则和目标、管理机制、设立权限、主业管理、层级管理、金融机构投资非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统计监测等事项。
第六章基础管理(9条)。主要规范基础管理工作,明确管理内容、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用、转让和交易管理、转让和交易监管等事项。
第七章运营管理(12条)。重点从财政部门和受托人角度,通过加强财务管理、资本金管理、绩效考核、薪酬管理、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管理、高管人员管理、董事监事管理制度、股东代表权责等,防控风险,促进国有金融机构合规经营。
第八章经营预算(7条)。主要明确预算编制原则、职责划分、报告路径、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利润分配等内容。
第九章风险防控(11条)。主要厘清管理主体与国有金融机构职责,从机构角度规范穿透管理、声誉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境外业务管理、不良资产处置、风险处置、清算处置、处置权限等事项。
第十章 监督管理(7条)。主要从人大监督、对出资人监督、对受托人监督、对国有金融机构监督、对中介机构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等七方面,明确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过程中的监督职责。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9条)。主要明确处罚主体,相关各方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处罚方式等。
第十二章 附则(5条)。明确了《条例》的实施范围和要求、法规效力、生效时间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