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见习记者 吴晓璐
近日,因某上市公司披露的年报被全体董监高一致“无法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引起市场热议。
“董监高在不保证年报真实的情况下,却同意了年报的披露,既是公司信披的尴尬,也是公司治理的尴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监管要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一定要确保公司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披露内容不存在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或者虚假陈述。董监高需要牢记自己的责任和使命,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董监高在上市公司信披中起关键作用,发行人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若要具体落实到人,就是董监高。”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志旺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在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开出的信披违规罚单中,董监高也往往处在受罚之列。
《证券日报》记者据证监会网站统计,截至4月27日,年内证监会及地方证监局开出的信披违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11张涉及上市公司董监高,涉及人数共79人(剔除实控人),其中3人还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中,有些董事尤其是独立董事和监事不参与、不熟悉具体公司事务,但如果上市公司涉及信披违规,可能仍需要承担责任。”张志旺表示。
在证监会开出的信披违规罚单中,曾有董事或高管申辩称,涉案违法行为系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策划、实施,自己无法获知涉案的违法事项;或不分管公司具体业务,不参与公司日常管理,对相关违法行为不知情,或公司不合规的行为隐藏很深,无法简单地通过报告审查发现明显异常等。
但是,证监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的相关规定,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履职存在客观困难;对违法行为不知情、未参与;不存在故意、不存在过失或失职;未直接或间接获取利益等申辩理由不属于不予处罚的情形,且申辩意见不能反映申辩人对涉案违法事实进行过特别关注,或采取过积极的履职行为,不能证明其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不能免除申辩人违法行政责任。
“通过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书可以看到,勤勉尽责是衡量董监高是否承担责任的标准。”张志旺对记者表示,至于如何算勤勉尽责,张志旺认为有三点:第一,董监高应当具备与职责相匹配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水平;第二,主动调查、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第三,在履职过程中积极采取行动,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实话只说一半也等于撒谎。”刘俊海对记者表示,如文章开始的案例中,董监高如果认为年报是虚假的,就不该同意公布年报,而是要看看年报当中有哪些问题,进行查缺补漏。如果是审计机构错了,可以依法更换审计机构,甚至投诉;如果审计机构没有问题,年报编制就有问题。上市公司及董监高一定要严格恪守信息披露的九大原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简明性、易懂性、合法性、易得性。
新《证券法》亦提升了董监高的责任。张志旺表示,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具体情形,若董监高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4月1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上市公司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作出一审判决,公司时任总经理、副董事长、财务总监、董秘、财务经理等均被作出相应的刑事处罚。
对于如何督促董高监勤勉尽责,张志旺认为需要从四点入手:第一,提高董监高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水平,与其职责相匹配;第二,加强对董监高的法律法规培训和学习;第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增加现场检查,规范公司治理;第四,落实违法违规主体的法律责任。
(编辑 张明富 才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