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记得去年7月大闹国航航班的“监督员”牛宇虹吗?今天(9日),正版“民用航空监察员”出来了。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民航监察员的类别、条件、培训与考试要求、证件管理等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同时还完善了监察员证注销制度,补充完善了监察员证注销的情形,细化了注销的具体程序要求,形成监察员资格由准入到退出的闭合链条。
“监督员”牛宇虹去年大闹国航航班一事闹得沸沸扬扬。据微博博主“李亚玲”7月13日发微博称,她于12日乘坐中国国际航空有限公司航班时,一名自称“国航监督员”的女性乘客与同机旅客发生言语冲突。而之后航班落地后,首都机场警方上机带走相关人员调查。根据事后国航回应的核实结果,所谓“监督员”为国航一名因身体原因休养的员工,此次是个人因私出行,并非国航监督员。
那么,真正的“监督员”到底是什么样子?
交通运输部今天公布《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简称监察员),是指按照本规定取得监察员资格的民航各级行政机关的执法岗位工作人员和受中国民用航空局委托从事民航行政执法工作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编制内工作人员。民航局统一颁发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证,并依法对监察员实施监督管理。监察员证是监察员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民用航空活动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监察员证载明监察员姓名、证件号码、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等信息,附有持证人照片。
《规定》明确,监察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工作时应当出示监察员证。未出示监察员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拒绝配合。监察员分为监管类和督导类。监管类划分为航空安全、飞行标准、适航审定、机场、航空安保、空中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网络和信息安全、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市场、统计价格、财务、综合等监管专业。督导类不划分专业。
执法时,监察员可以依法行使七项职权,包括监督检查民用航空活动符合民航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情况,制止违法行为;按职责分工主持或者参与事故、征候、一般事件等事件的调查;约见或者询问有关单位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处理,依法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依法实施行政强制,但是受委托组织中从事民航行政执法工作的监察员除外;向所在单位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民航监察员制度是规范民航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队伍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针对目前监管资源相对不足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增加了委托执法的内容和相关要求,并调整了监察员申请条件,取消申请人须具有一年以上民航行业工作经验的限制,强化了培训和考评要求,增加了无相关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等要求。
《规定》还完善了监察员证收留制度,明确监管类监察员短期内离开执法岗位或者督导类监察员离开领导岗位的;因涉嫌违法违纪或者执法过错等原因处于被调查期间的。由监察员所在单位的监察员管理部门收留其监察员证,并中止其执法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