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管产品迎来统一监管标准。
3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配套政策,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此前,各类保险资管产品缺少统一的制度安排,与其他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也存在差异。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在统一保险资管产品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弥补监管空白、补齐监管短板、强化业务监管,促进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办法》内容主要包括:保险资管产品定位为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权益类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保险资管机构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保险资管产品等。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对第一财经表示,《办法》与资管新规对接,与银行理财私募资管统一标准,并统一此前各类保险资管产品的制度规则,保险资管产品细则出台可以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和业务规范,便于市场主体在实际操作层面更好落实。
据悉,部分意见涉及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的细节要求,银保监会将在后续三类产品的配套细则中予以明确。
坚持保险资管产品的中长期特色
近年来,保险资管机构稳步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截至2019年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2.76万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1.27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2万亿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1.37万亿元。
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向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成为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公开市场品种,丰富了保险资金配置方式和策略,有力引导长期资金参与资本市场。
从定位来看,《办法》坚持保险资管产品的私募定位,主要面向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同时适度向合格个人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产品形式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等。
“原来保险资管产品仅面向机构投资者,《办法》关于合格投资者资质的规定,表明自然人也被纳入投资者范围,响应了行业此前的重要诉求。”朱俊生认为,《办法》对标资管新规,扩大了投资者范围,减低了销售起点,丰富了销售渠道,有利于保险资管市场的成长和发展。
《办法》规定,保险资管产品中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从投资范围来看,《办法》规定,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证券化产品、公募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强调,《办法》坚持保险资管产品的中长期特色。引导保险资管产品错位竞争和差异化发展,一方面发挥中长期产品的优势,丰富市场中长期投资工具和金融产品供给,满足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的配置需求;另一方面畅通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组合类产品投资非标存在35%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同一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产品净资产的35%。同时规定,保险资管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除外。
朱俊生认为,《办法》要求全部组合类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产品净资产的35%,实际上收紧了投资于非标资产的上限比例,这有利于降低投资于非标资产的风险。
他表示,标准化产品的流动性与公开程度都会提升,但流动性风险与市场风险溢价将相应摊薄,收益率将呈下行趋势,将有可能加大险资收益率提升的难度。允许保险资管根据资金的特点,在做好风险管理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开发与保险资金投资风格和风险偏好相契合的非标产品,可以发挥保险资金规模大、期限长的优势,满足保险资金运用需求,并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
此外,在销售渠道方面,《办法》指出,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但可以自行销售保险资管产品,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保险资管产品。
“在代理销售机构方面,适当拓宽了代理销售机构范围,为后续业务发展预留了空间。”对此,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严控风险底线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进一步简政放权,将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由首单核准改为登记。
近年来,保险资管产品发行机制改革一直在稳步推进。2013年,债权投资计划发行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2018年,简化了股权投资计划发行的注册程序。
另外,与资管新规强调资管产品风险防控的思路一致,《办法》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
一方面,对照《指导意见》,从期限匹配、风险准备金、非标限额等方面弥补了监管空白;另一方面,结合保险资管产品特点,细化了机构资质、产品运作管理、信息披露等内容,并在投资范围、能力监管、风险责任人等方面制定更严格的规则。
银保监会负责人表示,《办法》着重从四个方面加强对保险资管产品业务的风险防控:一是压实产品发行人主体责任。要求保险资管机构符合投资管理能力要求,落实风险责任人机制,健全产品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将产品业务纳入内部稽核和资金运用内控年度审计。
同时,全面规范产品运作。在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去通道、禁止资金池业务、限制期限错配等方面与《指导意见》保持一致。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产品发行、存续、终止清算等全生命周期管理。
此外,《办法》还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并落实穿透监管,即要求保险资管机构有效识别保险资管产品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充分披露资金投向、投资范围和交易结构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