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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181次“点名”中介机构 从业者应警醒

2020-03-05 11:04:27来源:证券日报

本报见习记者 吴晓璐

“估计以后很多律师会更慎重选择参加证券发行业务”,近日,一位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该律师所处的律师事务所此前证券发行业务占比并不算高,随着新《证券法》对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的大幅提升,该律师认为,以后证券发行业务将变得“不划算”,“收益覆盖不了风险,而且周期还长。”

“监管层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成本大幅增加,中介机构将通过正向激励、反向约束和监管处罚,推动生态不断改善,有利于整体资本市场环境向好。”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646家上市公司变更审计机构

近日,中注协上市公司2019年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二期)显示,截至2月23日,共有40家会计师事务所向中注协报备了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变更信息,涉及上市公司646家。

2月17日,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上市公司选聘年报审计机构倡议书,倡议上市公司高度重视审计机构声誉,全面了解审计机构诚信状况,合理做出选聘决策,避免选聘声誉、诚信记录差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年报审计机构,更不能购买审计意见。

3月1日,深交所表示,加大中介机构监管力度,强化上市公司选聘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发挥市场监督约束作用,督促上市公司强化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在机构、人员、业务、诚信记录和独立性等方面的信披要求。

此前,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波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证券法》出台后,中介机构提高执业质量的外在压力、内在动力都将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有压力、有动力更为勤勉地尽责、提高业务水平。

“新《证券法》的实施,将加速证券服务行业的集中化趋势,声誉好、市场认可度高的中介机构的市场份额不断增加,上市公司也会愿意支付一定的品牌溢价。”陈波表示。

六方面加强中介机构责任

据统计,新《证券法》全文提及“证券公司”144次,“证券服务机构”23次,“会计师”及事务所6次,“律师”及事务所4次,“资产评估机构”4次,共计181次。

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温志军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新《证券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加重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特别是明确和加重了中介机构的责任,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

一是明确证券服务机构所应履行的基本义务,将律师事务所纳入证券服务机构范围;二是明确证券公司的责任义务,加强对证券公司经营活动的约束;三是明确证券从业人员、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等不得违规参与股票交易;四是明确审计师、律师不得在敏感期内买卖股票;五是加大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未履行职责的处罚幅度;六是提高证券服务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违法处罚幅度。

潘向东表示,新《证券法》压实了中介机构“看门人”的法律职责,主要通过加大违法违规处罚力度,倒逼中介机构提高自律水平,实施旨在加强中介机构证券服务业务风险管理水平,建立中介机构自我约束机制。

“对券商而言,新《证券法》提高上市公司的前期辅导和上市之后的督查能力,尤其是科创板的跟投制度有望向创业板注册制推广。券商作为注册制的重要参与者,需要纠正投行类业务过度激励风险,规范内部控制方面暴露的突出性问题。”潘向东表示。

中介机构担责将常态化

除了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若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新《证券法》还增加了中介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概率。

近年来,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被索赔的案件数量大幅提升。同时,由于部分上市公司资不抵债,已经退市或处于退市边缘,无力赔偿投资者损失,中介机构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的案例也越来越多。

“此次证券法修订的重大突破之一,是在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代表人诉讼的情况下,可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规则进行处理。这一点与国外的集团诉讼机制较为接近。”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刘锋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通过此规定,能够提高投资者司法维权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