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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丰银行又有两高管被判刑,系违规出具金融票证并违法获利

2020-02-19 18:13:31来源:第一财经

恒丰银行管理层又有两人因“受贿罪、违规为他人出具保函”判刑。 2月18日,山东诸城市人民法院公布的刑事判决书显示,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原行长邱野被判处7年,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公司二部原总经理朱维新被判处8年。

近年来,恒丰银行出现多起高管违法,公司治理始终是难过的坎。此前的2019年12月26日上午,恒丰银行原董事长姜喜运获无期徒刑,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恒丰银行原行长助理、财务负责人赵春英也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恒丰银行原行长助理、信用风险监控部总经理张文凯被判处2年10个月等。

事出“违规出具金融票证”

事情发后在2015年6月。天津金能量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金能量公司”)以航天科工哈尔滨风华有限公司(下称“风华公司”)支付给金能量公司价值3.5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做质押,在恒丰银行北京分行贷款3.28亿元,贷款期限1年。此时,任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公司二部的总经理朱维新系该笔贷款经办部门负责人。

过了一年,到2016年6月,风华公司无法贴现其商业承兑汇票,金能量公司无力偿还该笔贷款,那么,该笔贷款到期后就出现了逾期。

为化解该笔逾期贷款,恒丰银行北京分行成立了由清收化解领导小组,朱维新负责具体执行以及与客户沟通,时任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原行长邱野负责听取汇报并做最终决定。

经过沟通协商,最终形成了一个看上去比较复杂的化解方案。即北京盈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盈通公司”)以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房屋作抵押,以盈通公司100%的股权作质押,向恒丰银行北京分行贷款16.8亿元。然后,北京博迪康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康某公司”)用其中部分贷款收购普基哥尔夫球会有限公司持有的100%盈通公司股权,剩余贷款资金用于偿还金能量公司的3.28亿元逾期贷款和企业自用,最终实现了持有盈通公司100%股权,同时结清金能量公司逾期贷款。

2017年1月,恒丰银行总行审议通过16.8亿元的授信方案。

为支付收购盈通公司的定金和提前偿还部分金能量公司逾期贷款,康某公司实际控制人余某以该公司名义向武安市展拓物资有限公司(下称“展拓公司”)借款1.8亿元,展拓公司要求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出具承诺函,承诺按期发放贷款,并对康某公司所借款项1.8亿元承担连带责任。

2017年3月16日,恒丰银行朱维新将展拓公司起草的承诺函交由恒丰银行邱野审阅。邱野审阅后,违反银行办理保函的相关规定,擅自同意出具承诺函,并在用印审批单上签字,后朱维新持用印审批单到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办公室在该承诺函上加盖公章。随后朱维新和展拓公司工作人员共同将该承诺函放至以展拓公司开设的招商银行保险箱内。但该笔16.8亿元贷款因被群众举报最终未能发放。

接着,康某公司因无力偿还展拓公司1.8亿元借款,展拓公司持承诺函于2018年7月4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对康某公司的1.8亿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至此东窗事发。

另外,法院查明,2016年8月至2017年12月期间,邱野利用担任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财物,折合共计183.8993万元;朱维新也因“在办理16.8亿元银行贷款及出具承诺函过程中的帮助”,获利100万元。

恒丰银行多位高管获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恒丰银行朱维新、邱野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保函,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受贿罪,违规为他人出具保函,致使展拓公司出借1.8亿元无法收回。

朱维新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8年。邱野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0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00000元。此外,2人受贿赃款,不足部分依法继续追缴。

近年来,恒丰银行多名管理层获刑。例如,2019年12月26日上午,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恒丰银行原董事长姜喜运等贪污、受贿、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案等,获无期徒刑,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另外,法院还宣判称,恒丰银行原行长助理、财务负责人赵春英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万元。恒丰银行原行长助理、信用风险监控部总经理张文凯,因“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

2017年11月28日,恒丰银行姜喜运之后的下一任董事长蔡国华也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调查,目前尚未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