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日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在收取1000多万元项目好处费5年之后,长安信托、浦发银行3员工落网,因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贿罪,分别被判处6年3个月~10年有期徒刑。
近年来,因项目好处费获刑的金融机构从业者屡见不鲜,仅在2019年,第一财经记者梳理裁判文书网上判决书就发现了多起。“项目好处费金额数量较大,且发生较为隐秘,不易发现。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一旦有侥幸心理就容易栽进去,但法律惩罚也是很重的。”一位金融从业者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长安信托、浦发银行3员工分千万
近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宣判,浦发银行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浦发银行谢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3个月,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长安信托田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另外,继续追缴3人违法所得,发还长安信托。
这起案子起源于2012年5月,成都建工拟融资5亿元,因在浦发银行成都分行当年授信额度已满无法再获取到融资贷款。时任浦发银行成都分行公司银行业务管理部总经理王某、副总经理谢某受托帮助成都建工寻找资金,谢某找到曾有过业务合作的长安信托信托经理田某帮忙。
田某通过坤信公司借道以浦发银行总行理财资金池,购买长安信托以成都建工应收账款为标的的信托计划方式,帮助成都建工获取融资资金,但必须由浦发银行成都分行向总行提出书面申请。长安信托将该情况告知谢某,谢某向王某汇报后按该方案执行,由谢某负责具体方案制定、融资事项洽谈。期间田某与谢某达成协议,在项目成功后田某支付好处费600万元用于分配。
2012年6月,浦发银行成都分行经过内部审批,申请浦发银行总行理财资金投资“成都建工应收账款收益权信托计划”,浦发银行王某在分行立项申请表“分行公银部意见”处签字同意。
不过,长安信托田某向长安信托发起“成都建工”项目签报,在签报过程中隐瞒田某系上海吉中投资咨询服务中心(下称“吉中投资”)实际控制人的事实,以吉中投资介绍项目并为此次信托提供咨询服务,申请项目标的额3%的咨询服务费,获得长安信托层层审批同意。
2012年7月27日,长安信托分别与成都建工、浦发银行成都分行签订《[长安信托·成都建工应收账款收益权财产权]信托合同》、《收益权信托投资协议》及其他信托文件,约定成都建工将6.25亿元应收账款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浦发银行成都分行将理财资金5亿元投资前述信托收益权,期限两年。长安信托按照信托成立时资金规模3%收取信托报酬1500万元,给与吉中投资服务费。
长安信托田某收款后,向坤信公司支付服务费400万元。在剩余1100万元中,500万元由田某自行耗用,浦发银行王某和谢某分别得到400万元和200万元。
法院称,另查明,长安信托采取部门包干制,以净收入30%划归部门作为绩效奖励额度,未结束项目当期绩效(包含年内奖金和费用限额)为70%,人员工资、办公费用、差旅费用、招待费用、项目推介费、咨询费(中介服务费用)由部门负担,费用限额占16%,在限额内据实列支。2012年10月24日,长安信托以财务咨询服务费名义向长安信托田某的吉中投资支付其100万元在成都建工项目的个人奖励。
直到2017年,审计署在金融审计中发现田某等人涉嫌商业贿赂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核查,才拉开该案大幕。
屡禁不止的项目好处费
“好处费不只在金融领域,在社会普遍存在的经济行为中大量存在。”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唐春林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很多人以好处费的名义谋取私利,特别是在金融领域,项目资金金融巨大,这些守着巨量资金的人想要“分一杯羹”,便具有了社会危害性。
作为金融机构和融资方的直接连接者,金融机构业务经理拥有较大的话语权,同时也面临着收取项目好处费等违法违规的风险。
例如,2019年12月,烟台中级法院二审作出判决,判定恒丰银行原董事长姜喜运无期徒刑,终身监禁。姜喜运罪行除了转移2.84亿股恒丰银行股份、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案等,还索取或非法收取好处费达6037万元。
再例如,2019年11月,新华信托深圳业务部原副总经理兼信托经理阎某在做业务时收取“好处费”,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并暂扣于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的赃款112.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此前,阎某在一家公司发放1.5亿元融资贷款时,提出要按照贷款金额的0.5%收取费用,共计112.5万元。
2019年6月,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广发银行成都分行某客户经理钟某,在2年时间内,帮3家企业办理共计1.45亿元的贷款,收取了19万元的项目好处费。“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给与钟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扣押在案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法院称。
唐春林对此表示,有些人利用金融机构的便利,为特定主体的不正当需求,募集使用资金,如变相自融、违规将资金流入股市、楼市等。这些行为严格按照金融机构的流程或监管规定,以正常方式无法通过。为了追求事成之后的巨大利益,便通过各种方式让项目成功过关。这也是金融领域“好处费”动辄金额巨大的原因。这类行为将影响正常的金融监管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环境,损害金融机构的社会信誉和公众形象,更可能使投资者遭受严重损失,进而影响社会稳定。根据金额和情节,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的商业贿赂罪、行贿罪等。
“项目好处费在金融行业中屡禁不止,金融从业者如果没有强制约束,很容易陷进去。同时,项目好处费较为隐秘,往往只有经手的金融从业者和融资方知晓,旁人很难察觉,这就为项目好处费提供了滋生的条件。”一位城商行人士表示。
“要减少不正当的好处费的存在,一方面需要金融机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以公开方式进行。明确各类行为的折扣、佣金标准,这些标准一定要切实可行,要符合社会实际,并进行入账管理。有合法的费用可取,并能有效补偿付出的成本,就能减少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动机。另一方面,需要加强自身控制和自身建设,金融机构要完善自己的内控流程,并切实执行,不能流于形式。相关从业人员,则应加强自身觉悟,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社会影响,尽量避免为利益所惑。这样才能减少社会危害,减少不法行为的发生。”唐春林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