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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股权管理办法落地:不得交叉持股,违法股东可终身禁止入股

2020-02-06 18:11:17来源:第一财经

信托业股权管理乱象导致部分信托公司风险事件频发,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信托业转型发展,给监管带来挑战。

2月6日,银保监会发布《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严格规范股东资质,并规定惩罚措施。例如,信托公司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该信托公司股份,信托公司股东与信托公司之间不得直接或间接交叉持股等;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股东,或以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股权的股东,可采取“通报、公开谴责、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入股信托公司”等措施。

“信托业曾历经多次清理整顿,其股权管理特征、风险特征、监督管理体系与商业银行差异较大等因素,一些股权管理突出问题仍无法通过现行制度安排予以解决。因此,为弥补制度短板,借鉴国内监管实践并结合信托业发展实际,银保监会研究起草了《暂行办法》,以促进信托股权管理乱象的有效治理,提升信托业股权监管质效。”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

看点一:主要股东不得以金融产品持股

上述《暂行办法》沿用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明确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信托公司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信托公司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信托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信托公司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信托公司股份。

同时,考虑到金融产品本身不具有民事主体应具有的权利能力,无法有效履行股东权利义务和责任,且行业内由金融产品实际控制的信托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暴露了问题与不足,《暂行办法》要求投资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金融产品的,该投资人不得为信托公司的主要股东。

文件还规定,投资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作为信托公司主要股东: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在公开市场上有不良投资行为记录;频繁变更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存在严重逃废到期债务行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或者曾经投资信托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的情形。

此外,对主要股东的禁入限制还有,对曾经投资的信托公司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或对曾经投资的其他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且未满5年;长期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或破产清算或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拒绝或阻碍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管;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管理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等。

在股权取得上,上述文件称,投资人应当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信托公司,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出资金额不得超过其个别财务报表口径的净资产规模。按照穿透原则对自有资金来源进行向上追溯认定; 投资人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信托公司股权;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股信托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信托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这将对信托公司,尤其是民营控股的信托公司影响较大。”一位信托研究人士对记者表示。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发布后,对于信托公司存在的股权管理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银保监会将及时出台相关配套办法,明确信托公司整改的过渡期安排等要求,推动信托公司股权管理逐步符合《暂行办法》。

看点二:严禁交叉持股

一位信托业内人士对记者称,《暂行办法》再次强化了对关联交易监管的内容,尤其是对股权的管理,为的是制衡和约束。

上述文件称,信托公司主要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干预或利用其影响力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或利用影响力干预信托公司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或以其他方式损害信托当事人、信托公司、其他股东等合法权益。

另外,按照穿透原则,信托公司股东与信托公司之间不得直接或间接交叉持股。信托公司主要股东根据公司章程约定提名信托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

《暂行办法》还规定,信托公司应当将所开展的关联交易分为固有业务关联交易和信托业务关联交易,并按照穿透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加强关联交易认定和关联交易资金来源与运用的双向核查;信托公司应当准确识别关联方,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并按季度将关联方名单报送至信托登记机构。

“《暂行办法》强化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关联交易的总体要求;明确信托公司关联交易分类及信托公司按照穿透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加强关联交易认定和关联交易资金来源与运用的双向核查的要求;明确信托公司建立关联方名单管理制度,完善关联交易内控机制安排等。”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

看点三:对违法股东可禁止终身入股

《暂行办法》在信托公司监督管理的一大“杀手锏”是对违法股东的制约: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股东,或以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股权的股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单独或会同相关部门联合予以惩戒,可通报、公开谴责、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入股信托公司。

按照文件要求,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了解信托公司股东(含拟入股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及最终受益人信息:要求股东逐层披露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及最终受益人;要求股东说明入股资金来源,并提供有关材料;要求股东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报告和统计报表、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材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等。

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信托公司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及最终受益人,上述文件称,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另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有权依法采取限制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入股信托公司的数量、持有信托公司股权比例、与信托公司开展的关联交易额度等审慎监管措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建立信托公司股权管理和股东行为不良记录数据库,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相关部门或政府机构共享信息。

“此次对信托公司的股权管理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有利于信托公司的行业发展、规范公司治理,也为更多信托公司的上市做好制度基础。”上述分析人士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