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发展是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内涵之一。近日,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发布的《“一带一路”国家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融资模式、问题和建议》报告称,当前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地区的可再生能源项目股权投资依然处于早期阶段,未来在参与的规模上潜力巨大,但相关项目的投资需要中资主体公司、金融机构和政府监管三方的协作,共同应对其中存在的金融风险。
沿线国家可再生能源项目亟待发展
气候变暖是当前全球面临的共同挑战,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发展与能耗之间的矛盾如何解决是当务之急。推进发展中国家能源结构的绿色化和低碳化转型是改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和支持全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当前,很多沿线国家根据在“巴黎协议”中对碳排放量控制的承诺,制定了本国的中长期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许多沿线国家处于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地区,严重依赖传统化石能源,改变能源结构、增加可再生能源比重刻不容缓。
2019年8月,清华大学金融与发展研究中心联合Vivid Economics与气候工作基金会发布的研究报告称,2016-2030年期间,“一带一路”国家在基础设施投资方面需要约12万亿美元的绿色投资,才能确保达到《巴黎协定》的气候目标。过去几年来,这些国家可再生能源的投资不断增加,尤其是在光伏领域。然而,和已规划的十年后目标相比,现有的可再生能源投资还处在早期阶段。
以部分国家为例,越南政府计划将该国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的份额从2020年的9.9%增加到2030年的 21%;巴基斯坦计划在2025年前新增7GW的可再生能源装机,以减少该国对进口天然气和燃料的依赖;沙特阿拉伯新发布的可再生能源战略将2023年太阳能装机容量目标从原定的5.9GW提高到20GW,可再生能源总装机目标从原定的9.5GW上调至27.3GW。
这些“一带一路”国家具备优异的光照辐射和风力资源条件,但同时又面临严重的能源短缺,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需求急迫;另一方面,相关技术成本的快速下降和各国政府政策规划的支持,结合中国企业在这方面的优势,这些项目可以有潜力成为中企的投资重点。
已有投资多以中资国有金融机构为主
该报告提到,从已有投资项目来看,中资金融机构是“一带一路”可再生能源项目的主要融资来源。其中,政策性金融机构如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等承担了重要角色。同时,几家国有商业银行也为很多项目提供了贷款。
另一方面,以中国为主导的新兴多边金融机构,如亚投行和丝路基金,也逐渐参与其中;部分外资银行也参与了“一带一路”可再生能源项目,比如法国外贸银行、法国巴黎银行、日本三井住友银行、渣打银行等,其中一些是通过加入中资金融机构组织的银团贷款模式参与。
目前中资为“一带一路”可再生能源项目的融资方式主要有公司融资、项目融资和混合式融资三种。
报告认为,“一带一路”地区的可再生能源项目也存在较大风险,如一些沿线国家的经济发展相对落后,金融市场稳定程度相对较低等;在经济收益方面,也面临诸多导致投资回报的不确定性因素,如电价电量不确定性、输配电能力不足的风险、可再生能源资源波动风险、土地环境风险及外汇不稳定性风险等。
中企投融资的困难与建议
中资企业在投资“一带一路”国家可再生能源项目时面临着一定的风险与挑战,例如,项目竞争更加激烈、投资国主权担保逐渐减少、信用保险机构对可再生能源的支持不足、融资成本高期限短、多边机构和项目所在国金融机构参与较少等等。要解决投资中存在的这些问题,上述研究报告建议,这就需要中资投资主体、金融机构及国家政府三方面的配合与合作。
对于中资投资主体而言,需要加强对项目的选择与甄别,尝试通过股票市场上市融资,加强与国际长期资金和多边机构的混合式融资合作,充分利用外资商业金融机构的融资和风控能力,积极拓展债券融资渠道。
对于中资金融机构,相关主体应完善对可再生能源项目的风险评估机制,强化对环境气候风险的分析和管理能力,减少对煤电项目支持,腾出更多资源支持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发展,将其列为建设绿色“一带一路”的重点支持行业,提供优惠的融资条件,在投资的同时深入了解当地市场和政策环境,为开拓无追索项目融资和结构化融资创造条件。
政府和监管部门也应帮助“一带一路”国家开展可再生能源发展机制能力建设,为他们提供绿色金融能力建设服务,研究设立专门支持“一带一路”绿色投资的基金,同时考虑由中国碳交易市场接纳中资机构投资的“一带一路”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碳减排额度。
此外,报告建议,要建立包括多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合作联盟,创立风险共担机制,同管理与监管所必需的制度基础和能力建设,建立“一带一路”国家可再生能源政策和市场大数据平台,缓解项目与资金提供方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矛盾,以及加快突破人民币跨境使用在“一带一路”投资中的所面临的各种瓶颈等也是解决现有困难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