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16年12月21日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同时废止。
《目录及标准》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提出相关要求,明确了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目录项目及适用范围。
《目录及标准》指出,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目录及标准》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