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第一财经获悉,银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向各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发《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要求各单位于1月20日前反馈意见。
《通知》共13条,主要涉及短期健康险保险范围、产品设计要求、续保、停售、定价、销售、理赔等方面内容。并提出,《通知》印发前已经备案销售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应于2020年6月1日前停止销售。
明确“非保证续保”
所谓短期健康保险,是指向个人销售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
近年来,短期健康险因其投保灵活和价格优势日益受到消费者青睐。虽然一些短期健康险产品标明了能够连续投保,但并不意味着能够保证续保。
根据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以提升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障水平,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为根本,着力提供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健康保障与健康管理服务。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开发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在保险条款中对保险期间、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费缴纳方式、等待期设置、宽限期设置、保险金额、免赔额、赔付比例、理赔条件、退保约定等进行清晰、明确、无歧义的表述。
在规范续保方面,《通知》指出,保险公司开发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中包含续保责任的,应当在保险条款中明确表述为“非保证续保”条款。
其中,非保证续保条款中应当包含以下表述: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交纳保险费,并获得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得在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条款、宣传材料中使用 “连续投保”“自动续保”“承诺续保”“终身限额”等易与长期健康保险混淆的词句。
实际上,关于短期健康险产品到期后不予续保的问题,银保监会曾多次强调。
例如,2018年6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互联网渠道短期健康保险续保问题的消费提示》,明确“连续投保”不等同保证续保、短期健康保险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等。
不得随意停售在售产品
《通知》还指出,保险公司不得随意停售在售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保险公司停售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将停售的具体原因、具体时间,以及后续服务措施等信息通过公司官网、销售渠道,以及报刊、即时通讯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披露告知保险消费者,并为已购买产品的保险消费者在保险期间内继续提供保障服务,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提供必要且合理的转保服务。
保险公司主动停售保险产品的,应当至少在产品停售前15日披露相关信息。保险公司因产品设计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被监管机构责令叫停的,应当于监管叫停之日起3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保险公司对已经停售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及时清理注销。保险公司对已经停售产品进行重新销售的,应当向监管部门重新审批或备案保险产品。
此外,在规范保额、免赔额、理赔等问题方面,《通知》也做出了相应规定。包括: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医疗费用实际发生水平、理赔经验数据等因素,合理确定短期健康保险产品费率、免赔额、赔付比例和保险金额等。保险公司不得设定严重背离理赔经验数据基础的、虚高的保险金额;严禁保险公司通过设定产品拒赔率等考核指标,影响保险消费者正常、合理的理赔诉求,以弥补因产品定价假设不合理、不科学造成的实际经营损失,侵害消费者利益等。
在相关罚则上,《通知》规定,将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追究保险公司和相关责任人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银保监会将采取包括暂停开展新业务、吊销公司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行政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