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修改突出强调投资者保护,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这一主线,进行制度设计。修改后的《证券法》,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做出了许多颇有亮点的安排。”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法案室主任龚繁荣12月28日上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上称。
他表示,此次修订包括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的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建立征集股东权利制度、允许特定主体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在建受托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还有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
修订后的证券法,还探索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主要涵盖三方面内容。
一是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允许其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二是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案件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诉讼主体。
三是建立了默示加入和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为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方便的制度安排。
此外,龚繁荣表示,这次修订后的《证券法》既规范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行为,又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交易、退市各个环节,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加强监管,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着力构建更加有力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