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的风控体系中,日防夜防,家贼难防。在这起银行员工利用他人虚假资料骗贷,然后使用领导、同事的账户密码自行审批的典型案例中,值得我们反思,基层员工的道德风险防范需要警钟长鸣。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刑事裁定书显示,某银行武胜县支行原赛马营业所客户经理刘某亚、原飞龙分理处主任李某辉二人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伪造他人贷款资料的方法,骗取银行贷款并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此外,二人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
2016年8月16日,一个客户投诉电话打到某银行广安分行,投诉刘某亚贷款拿回扣的问题。随即,某银行广安分行即通知某银行武胜支行对刘某亚贷款业务进行调查。2016年8月19日,某银行武胜支行对刘某亚办理的抵押贷款资料进行核查,发现有大部分虚假贷款资料。
随后,刘某亚被安排到武胜县新世纪宾馆接受某银行工作组调查。2016年8月22日,刘某亚向某银行交代了其用他人名义使用虚假抵押物进行贷款的事实。8月23日,某银行武胜县支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了相关资料。至此,这一惊天骗贷案发。
利用43人身份资料骗贷
法院审理后确认,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刘某亚利用亲友的身份信息及自己手中客户资料,及姚某等43人的身份信息,编造虚假资料,冒充某银行武胜支行赛马分理处主任胡某、某银行武胜支行客户部经理周某等银行工作人员的签名,使用胡某、周某在C3(中国某银行银行信贷管理系统群)中的用户名及密码进行网上审批操作,获取贷款1686万元(含已还7万元)。
在这被冒名贷款的43人中,公安机关查证时,6名均在电话里表示“不是本人贷款、自己也没有帮人贷过款,也没有将自己的身份信息借用他人贷款,贷款也不知道是谁在使用,现在外务工,拒不接受公安取证”。另外有三人,公安机关多方查找竟无法查到。
作为银行员工,应该深知利用虚假身份骗贷的后果,为何刘某亚会铤而走险呢?
原来刘某亚因为生意失败,欠下高额外债,个人财务状况极差,使用他人的信息资料从银行中套取贷款用于还债和自己使用。
为达到收取刘某亚欠款的目的,某银行武胜县支行原飞龙分理处主任李某辉帮助刘某亚制作了其办理的上述贷款中22人的部分虚假贷款资料,并通过刘某亚和胡某的某银行信贷管理系统帮助完成部分贷款审批操作,贷款金额达813万元。
21世纪经济报道从其它渠道获悉,2016年刘某亚偿还其冒用资料的曾某名下部分银行贷款7万元,余款1679万元至今还未归还。
此外,刘某亚还利用他人房产骗取抵押贷款。2013年,唐某用自有房产作抵押,通过刘某亚在该行贷款66万元。2014年7月,唐某归还了上述贷款,刘某亚却未将房产手续归还唐某。
2014年8月,刘某亚利用唐某原贷款资料,并伪造部分资料,以唐某名义办理抵押贷款80万元,上述贷款80万元贷出后由刘某亚使用。2016年8月1日,刘某亚因使用唐某房产抵押贷款,给唐某出具一张金额66万元的欠条。
违规发放贷款超1000万
2015年至2016年,刘某亚在担任某银行武胜支行赛马分理处客户经理时,明知曹某等五人的贷款资料不符银行相关规定,仍然违规发放贷款共计192万元,截至案发,上述贷款本金尚未收回。
李某辉也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发放贷款。2013年3月至2016年,李某(另案处理)工程需用款,但无贷款抵押物,无法进行大额贷款。经李某辉帮忙,李某找来包括自己在内的18人的身份信息作为申请人进行贷款。李某辉通过QQ传送的方式,将制作虚假贷款资料的模板传给李某,李某在深圳找人做好虚假资料交给李某辉。
李某辉在知晓李某等18人贷款资料虚假的情况下,冒用分理处主任陈某、客户部经理杨某及客户部主任周某(另案处理)的某银行信贷管理系统用户名及密码完成贷款的受理和调查程序,使上述贷款顺利完成审批,为李某贷款635万元。李某贷款后,至今只偿还了本金72万元。
后李某辉采取与发放李某贷款相同手段,违规为陆某(另案处理)、胡某发放贷款。
2014年至2016年,李某辉利用陆某提供的7人身份信息,伪造部分虚假贷款资料,为陆某贷款205万元。陆某贷款后,至今只偿还了本金35.66万元。
2015年,李某辉如法炮制,帮助胡某以虚假资料在某银行武胜支行贷款37万元。胡某贷款后,至今只偿还本金0.6万元。
判决书显示,刘某亚、李某辉利用多人身份信息伪造他项权证等贷款资料在某银行武胜县支行骗取贷款,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经查,刘某亚、李某辉职务侵占金额分别为1759万元、813万元。
骗贷还是职务侵占?
2016年8月,刘某亚、李某辉涉嫌职务侵占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2018年6月,武胜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显示,刘某亚、李某辉犯职务侵占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应数罪并罚。刘某亚获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罚金二万元;李某辉获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罚金四万元。此外,追缴刘某亚犯职务侵占罪所获赃款1759万元,发还给某银行武胜县支行。
一审判决后,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认为,李某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量刑畸轻。刘某亚、李某辉提出上诉,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在本案中,有争议的是刘某亚、李某辉作为银行员工,利用虚假材料骗贷,构成贷款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上诉理由中刘某亚认为,“我没有非法占有资金的故意,所贷出的款项均产生利息,其每季度的利息均是结清了的。原审法院认定我犯职务侵占罪的罪名不当,我的行为应是构成骗取贷款罪”。
而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刘某亚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伪造他人贷款资料的方法,骗取银行贷款并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李某辉为达到收取刘某亚欠款的目的,帮助刘某亚制作部分虚假贷款资料,并用某银行武胜支行相关人员在C3系统中的用户名及密码进行网上审批操作,骗取贷款,二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
有法律专家也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由于两人是银行工作人员,利于虚假材料骗贷,符合骗贷罪的构成要件。但是两人自贷自审,银行并未被欺骗后放贷,实质是两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了银行的资产,职务侵占罪更为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