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歆
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在“2019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公司法修改中公司类型、公司治理与股权保护的制度创新”上表示,《公司法》修改应该关注营造法制化营商环境及其相关的问题。《公司法》修改的高动力、快节奏和营造法制化营商环境的建设和重视高度相关。其中,有三个重要指标:第一,合同执行指标,合同效力等问题是贯穿司法案件从立案到执行完毕过程的问题;第二,破产指标,通过立法完善破产法制依然非常需要;第三,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指标,《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在制度框架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协商过程中遇到困难,需要提高到立法的高度,对关联交易、中小股东知情权、对投资者力度保护的制度设计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设计不够完善,扩大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范围,不应局限于侵权行为之诉。
此外,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问题,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争,如果能够在立法层面得到明确将会发挥更高的作用。
(编辑 乔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