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行为与银行经营活动存在很大差异,不宜简单比照银行监管模式。租赁公司持有实物资产,融资租赁经营风险相对较小,经营失败造成的社会影响不大,行业平均不良率远低于银行业金融机构”。12月12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原所长张承惠在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举办的“2019年中国融资租赁年会”上表示。
在金融监管上,金融活动存在负外部性,可能危及公众利益。“若某类活动金融风险很小,则无需对之加以过度显制。否则,监管可能对监管对象造成不必要的干预甚至扭曲其行为。另外,从国际经验上看,融资租赁行业监管强度普遍不高。”张承惠称。
张承惠表示,行业应分级监管。按照管理资产规模等分级,设立租赁行业系统重要性机构名单,将大型融资租赁公司(第一梯队)纳入,由中央金融监管机构作为主监管人,地方金融监管机构配合监管。在信息报送、资本充足率、杠杆率、业务集中度等方面设置专门监管要求;对第二梯队,中央政府授权地方政府作为主监管人,行业数据在中央监管部门报备。中央监管部门负责监管规则的顶层设计,地方监管部门可据此制定实施细则;第三梯队可豁免监管(但需报送经营信息)。下级公司一旦达到分级条件,必须进入上一级名单并实行相应监管。
在分类监管上,张承惠称,对于需要获得同业拆借市场、外汇市场、期货市场等金融市场交易资格、有发行ABS、债券等需求的机构,按照中央部门金融监管职能的分工审核审批资质,监管其市场行为。未经批准获得资质的,不得从事相应金融活动。
在分级分类之后,张承惠表示,应取消现行“金融租赁公司”、“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分类和称谓,彻底消除企业在不同类别之间的套利空间。
“另外,建立立体监管框架。监管机制应由中央监管部门、地方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构成。中央负责制定监管规则和履行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行为监管,地方主要负责规则的执行落实和二类机构的行为监管,行业协会负责上传下达、建立自律规范、统计行业发展状况和反馈政策实施情况。”张承惠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