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银行并购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发展银行业市场化并购的基础性工程。
◆规范银行并购过程中的政府行为至关重要。
◆建立灵活高效的并购监管机制是保障行业并购活动有效开展的重要举措。
◆明确银行并购目的及策略是并购活动成功与否的重要前提。
伴随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化和金融业扩大对外开放,银行业经营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中小银行承受了不小的压力,银行业内部分化显现。在此背景下,近期监管明确表示要加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和破产机制,银行业市场化并购将逐步引起行业关注。
并购对银行业发展意义深远
当前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尽管政策托底的趋势依然不变,能够对银行业经营形成一定的支撑,但其效应可能会边际递减。监管正在进一步多措并举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引导银行业更大力度的支持实体经济。在货币政策稳健基调下,伴随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银行负债端利率相对平稳,但资产端定价下行压力加大。尽管银行业总体资产质量保持稳定,但局部区域和领域的风险依然不能忽视。直接融资和科技金融的发展,在客户、产品和市场等多方面与传统的商业银行之间形成持续升级的竞争。新一轮对外开放政策步伐加快,外资银行享受了国民待遇,中国银行业将迎来更多具有先进经营管理理念、管理方式的外资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剧银行业的竞争态势。在此背景下,近年来中小银行风险事件频发,究其根源,宏观经济的下行使得深绑地方经济的中小银行更容易受区域经济风险暴露的影响;忽略了“堵偏门”,经营管理能力较弱、业务处于灰色地带的中小银行受到较大的调整压力,风险加快暴露。一个时期以来,部分中小银行也确实存在着公司治理缺陷、业务集中度高、盲目扩张规模、风险管理薄弱,以及流动性紧缺五方面的问题。发展银行业市场化并购将有助于化解行业运行风险、保障行业健康运行、提升行业发展水平。
加大银行业并购重组力度有利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在金融竞争加剧,不确定性因素增多的环境下,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正在上升。并购行为有助于保护危机银行的存款人利益,可以避免因银行破产给行业运行带来不利影响。银行业并购的推进有助于提升行业经营管理水平,优化行业资源配置。危机银行虽然暂时失去了偿付能力,但其仍可能拥有可观的价值,包括传统的专业经营优势,可以为并购方提供相应的商机。并购有助于促进银行多元化业务发展效应,促进并购方和被并购方之间的业务协同效应,提升银行业整体经营管理水平。成功、有效的并购有利于银行自身价值最大化。
从国际银行业经验看,排名世界前100家大银行中,大多数银行都有并购其他银行、扩大规模的经历。除了中资银行,规模较大、有国际竞争力的银行都是在并购重组中成长壮大起来的。特别是20世纪末出现的大规模银行并购浪潮超出以往,产生了许多金融巨擘,如花旗集团、摩根大通、汇丰控股、瑞穗集团等。通过国际并购,大型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逐渐增强,银行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通过兼并与收购,大型商业银行多样化经营模式日臻完善和成熟,向客户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的能力大幅提升。一些银行实施并购后弥补了对方资产与经营的不足之处,实现了成本的降低。
并购市场发展滞后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银行业整体格局没有太大变化,并购市场发展滞后主要在以下三方面体现。
不同于西方国家,我国银行业并购历史较短,已经发生的并购的主要动机为化解金融风险和维持金融稳定,在并购过程中通常带有较为浓郁的政府干预色彩。综观我国银行业并购的过程,往往从确定并购主体、选择并购对象、把握并购进程,到最后确定并购交易条件及金额等,都较多地受到政府的影响。对于处在危机中的银行,政府出资剥离不良资产,协助大银行完成并购,对于控制风险的系统性扩散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一些区域性的银行,政府动用税收等一系列的工具和手段,来帮助它解决不良资产问题或者是提高其资本充足率,有助于维持区域金融体系的平稳运行。中央政府通过发行特别国债、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置换不良资产等手段提高资产质量,吸引战略投资者,有助于达成战略性的金融改革和开放目标。在市场机制尚不健全的条件下,政府的牵线搭桥与宏观协调是必要的,但如果参与过度也会由此产生一些问题。干预过度有可能使处于收购方的优势金融机构因救济被收购方而效益下滑,难以对被收购方的经营机制进行有效重构,不能从根本上化解原有的金融风险。过度干预也往往使要素的流动违背市场规律,影响各种资源的合理配置,导致兼并重组的过程缺乏效率,金融机构间合并的结果不能实现整体利益最优化。
虽然目前有《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国有企业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各监管部门的相关条例规范着我国银行业的并购行为,但适用于银行并购的系统的、有针对性的法律体系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现有的法律法规在具体操作上存在一些不足,难以有效地指导复杂多变的银行并购活动。一是法律规定方面存在“盲区”,如并购过程中的资产处理、债务回收、税收安排、人员安置等方面的问题尚没有明确规定。二是法律规定较为笼统抽象,可操作性偏弱。例如《公司法》尚未对形成垄断做出原则性规定,尚未制定具体的并购准则。三是有关法规的权威性和连续性缺失和不足,容易形成并购行为的短期化。缺乏健全法律依据的后果便是银行并购中无法可依,在具体操作中不可避免受到各方面干预,并购行为难以体现真正的市场行为。银行业并购只有在健全而规范的制度框架内运行,才会保障并购双方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在这种情形下,政府对银行并购给予支持、协调和指导会更加有利于行业市场化购并活动的健康开展。完全摒弃政府参与银行购并活动也是不切合实际的。
从目前的实际运行情况看,国内银行业并购大致分为三种:横向并购、牌照并购、政策性兼并收购。龙头机构主导的横向并购,以整合客户资源,产生区域与规模的协同效应为目的;由金控属性的金融集团发起的牌照收购,以实现全牌照下的全产业运行为目的;政府主导的政策性兼并重组,主要是推动本区域国企资源整合。不同于国外商业银行并购主要是强强联合和优势互补,我国商业银行并购是以“强弱”结合为主,被兼并的银行一般都是出现问题的银行。由于国内银行间的并购活动主要以“问题导向型”为主,目标是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往往会导致并购机构间存在“貌合神离”现象。有些并购案例致使合体后双方摩擦不断,管理费用上升,经营成本增加。此外,我国银行业跨国并购的水平相对较低,并购目标的规模较小,且并购目标仍以亚洲地区和发展中国家为主。
健全制度加强监管
建立健全银行并购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发展银行业市场化并购的基础性工程。银行业并购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综合性强,政策敏感度高,并购过程涉及包括国有股权退出方式、恶性竞争、恶性收购、行业垄断限制、外国投资者介入,以及市场退出等一系列问题。当前,应加快银行业并购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建议参照西方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巴塞尔银行有效监管核心原则》要求的《银行并购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为银行并购“保驾护航”。
未来规范银行并购过程中的政府行为至关重要。应明确政府在并购过程中的定位,使其能够通过执行法律法规为银行并购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规范银行并购行为,支持、协调和指导银行并购活动,而非直接参与并购的具体活动。政府需加强商业银行并购效率的监督及质量的保障,避免银行间并购出现盲目性,同时防止在并购过程中产生垄断现象。政府可通过财政、金融等间接手段适度参与银行间并购。从产权、法律、机制等方面进一步明确规范政府行为,使政府既能够做到合理监管和协调,又不至于过度干预和参与。进一步强化商业银行并购中介机构体系建设,发挥好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投资银行等机构的作用,使中介和政府的功能有效区分,按照市场规则解决并购中存在的问题。
建立灵活高效的并购监管机制是保障行业并购活动有效开展的重要举措。在根据金融并购特点调整监督策略的基础上,应抓紧制定相关办法,形成针对性的管理机制,如建立金融并购的先期预报及可行性制度,保证监督的充分性,以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有效运行;实现整个并购监管过程有专门的机构以专门标准来进行调控,专业地发挥监管机制的作用。加强国际交流,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相关体系构建。
明确银行并购目的及策略是并购活动成功与否的重要前提。通过加强行业监管和政府指导,促进银行明确并购战略及后续清晰的定位,以增强自身综合竞争力为导向,通过对市场进行认真研究和可行性分析,对比并购成本和收益后,主动作出是“强强联合”还是“强弱并购”的判断,或是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一种或多种并购方式来完成自身建设。在此过程中,需要考虑与并购对象在经营机制、企业文化、投资观念方面的整合效应,使银行业并购行为最终成为以资本为纽带,以效益为目标,以市场为主导的金融资源有序流动和有机整合。跨国并购中,中资银行应有意识地开展对国外新型银行业务有一定优势、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金融机构的并购,以达到扩展银行业务领域,增强我国银行创新能力的目的,借此提升中资银行的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