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中国结算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根据《细则》,经营机构直接参与中国结算期权结算业务的,应当首先按照中国结算结算参与人管理有关规定,向中国结算申请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资格。
非证券公司类经营机构申请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资格的,除符合中国结算结算参与人管理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满足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的条件。
具有中国结算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资格的经营机构,可以向中国结算申请期权结算业务资格。
此外,《细则》还规定,经营机构申请中国结算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应当同时符合六项条件:
(一)具有本公司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资格;
(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股票期权业务相关要求;
(三)具备完善的期权结算内部控制制度和技术系统;
(四)具有符合资格的期权结算业务人员及管理人员;
(五)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违规违约行为;
(六)中国结算认为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方面,《细则》明确,期权结算业务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以现金、深交所及本公司认可的证券方式交纳。中国结算将按照人民币200万元的标准,对自营资金保证金账户、客户资金保证金账户分别设定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限制。结算参与人应当以自有资金交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在结算担保金制度上,《细则》规定,结算担保金分为基础结算担保金和变动结算担保金。其中结算担保金应当以现金形式交纳。具有中国结算期权委托结算业务资格的结算参与人交纳基础结算担保金的标准为人民币1000万元,不具有中国结算期权委托结算业务资格的结算参与人交纳基础结算担保金的标准为人民币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