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日前正式发布。《办法》建立了统一的监管制度框架,明确了行业规范发展的政策导向,将进一步提升信用评级服务金融市场的水平,对评级行业乃至金融市场的发展与开放均具有深远影响。
树立行业规范发展统一标杆
在信用风险加速暴露的环境下,信用评级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此外,作为风险定价的重要一环,评级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具有重要作用。尤其是在金融开放环境下,信用评级机构更成为国际货币金融体系中至关重要的枢纽之一。作为国家金融开放战略的一部分,评级市场已经正式对外开放。在开放的市场环境下,必须从战略上重视信用评级在一国金融市场发展中的地位。
目前国内评级行业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多头监管格局下,部分监管规则不统一;另一方面,在缺乏有效监管和约束下,级别竞争和价格竞争等恶性竞争现象仍然存在,评级独立性不足。此外,国内债券市场信用等级集中在较高级别,等级区分度不足,评级公信力尚需提升。在评级市场开放背景下,如何协调内外资评级机构良性竞争,促进我国信用评级业高水平对外开放和健康发展,服务金融市场开放与“一带一路”战略,也是评级业面临的挑战。
在这样的背景下,《办法》的出台树立了评级行业规范发展的统一标杆,有利于促进评级行业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对外开放,进一步提升评级服务金融市场与金融开放的能力。
为行业进一步开放提供指引
从内容来看,《办法》所提及的各项监管规定,直击我国评级行业存在的监管规则不统一、独立性不高、市场公信力不足等“痛点”,为评级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了遵循,为评级业的进一步开放提供了指引。具体而言:
一是《办法》建立了统一的监管制度框架,《办法》基于现有监管格局,明确人民银行为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为业务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具体监管。同时提出建立部际协调机制,根据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共同加强监管工作,进一步强化了联合监管的思路。
二是《办法》加强了对信用评级机构在独立性、透明度、利益冲突管理、评级程序规范等方面的监管。比如,在独立性方面,《办法》从执业独立性、机构独立性、人员独立性、部门独立性及薪酬独立性等五个方面专门对信用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独立性作出规定。值得注意的是,针对此前评级行业存在的级别竞争、价格竞争以及“一手评级、一手咨询”等乱象,《办法》列出七大禁止行为。
三是《办法》从加强监管管理、加大处罚力度、建立信用评价机制等方面建立起针对评级机构及评级从业人员违规行为的惩罚机制。《办法》明确了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方式和罚款金额,大幅提升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成本,提高了处罚的可操作性和可预见性,将对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形成强有力的约束。
总体而言,《办法》有效补充了当前国内评级监管的短板,并对评级行业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将有望规范行业发展、重塑市场格局、提升评级市场公信力。
促进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发展
评级行业的规范发展对一国金融市场乃至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都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办法》从国内评级行业所面临的问题出发,并充分借鉴了国际评级行业监管经验,与国际评级监管准则在加强外部监管、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强化责任追究等方面相衔接,将极大地促进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规范发展,更好地发挥信用评级在风险揭示和风险定价等方面的作用,促进我国金融业稳健发展。同时《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评级市场开放的大方向,并通过评级市场开放,带动债券市场乃至金融开放深化。随着市场竞争力及国际化水平不断提升,国内评级机构有望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中发挥更大作用。
在《办法》的指引下,评级机构将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评级技术及评级方法、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并注重培养评级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与合规意识,提升评级质量。与此同时,在开放环境下,评级机构将在与国际评级机构的竞争中不断补短板,增强国际化水平,共同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金融市场发展以及金融开放战略。